安全监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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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6-01-01 17: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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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驻地办监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1)驻地监理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 学时;
(2)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除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 学时;
(3)其他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 学时;
(4)监理驻地办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 学时;
( 6)监理驻地办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 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