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相关业务工作,业绩突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1、2、3项条件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1)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9年;

  (2)1986年12月31日前,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2年;

  (3)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4)1981年12月31日前,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20年。

  2.技术业绩:

  (1)担任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验收报告15项及以上。

  (2)担任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由环保总局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15项及以上。

  (3)获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

  (4)获得2项以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5)获得3项以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3.学术水平: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3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3)受聘担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参加编写考试大纲或试题设计的专家。

  二、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环保总局共同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负责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考核认定申报条件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统一向环保总局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环保总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报告书(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环保业务部门、人事部门须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复核,并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于2004年7月31日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凡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或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的质量问题,受到环保总局处罚的单位,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

  (三)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复核申报人员材料时,须审核各类证书的原件和技术业绩材料;向领导小组报送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六)军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审核、推荐工作,由总政干部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按照有关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

  (七)各地、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个人的申报资格及两年内的考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