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

1.试生产的申请和审查

(1)试生产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2)试生产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

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3)试生产期间设单位的环境监测义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2.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1)申请的时限和受理部门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委托监测或调查

根据《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验收或者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者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者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1)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

(2)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

(3)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注意: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3.环境保护验收及批准

(1)时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2)验收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①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②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①建设单位、②设计单位、③施工单位、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对符合规定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