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一、规划编制机关人员的责任
  规划编制机关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第29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