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掌握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噪声排放、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含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2条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注意:
  (1)该法所说的噪声重点是干扰生活环境的声音。不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干扰声音。
  (2)该法的噪声只要求干扰,没有要求声音是否持续等条件。
  (3)该法的环境噪声污染专指噪声超标排放,并不是有噪声就是环境噪声污染。
  第63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2)“噪声敏感建筑物”是&考试大&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4)“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5)“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