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熟悉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37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