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注册环保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环保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四条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八)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