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时间
考试题型题量
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城乡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携带黑色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无储存功能)、比例尺。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考试时间、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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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题型题量
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城乡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携带黑色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无储存功能)、比例尺。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考试费用
各地报名费用尽不相同,具体报考费用看各地报名通知。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考试教材
2018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教材暂未公布: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4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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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办法
注册城乡规划师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现场或网上缴费的方式,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网站填写并提交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报考条件后,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考试费用(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文件)。
考试简介
城乡规划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9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国家开始实施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2000年2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2001年5月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被用人单位聘任为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成绩和证书管理
成绩管理: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证书。
取得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并符合城规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以免考《相关知识》、《原理》,其余两门实行2年成绩滚动周期;
如果您是受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城市规划专业硕士,或者城乡规划专业博士,您可以免考《原理》科目,其余三门实行3年成绩滚动周期;
考试合格者,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各省(区、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收回《资格证书》,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
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对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注册城乡规划师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
(二)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受聘于一家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四)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核发该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
第十五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3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不再予以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注册证书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是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城乡规划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符合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有关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将注册人员信息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是注册城乡规划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以及继续教育的具体办法,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另行制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注册城乡规划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发现不能履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责情形的,应通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协会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执业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活动监管工作中,可按权限查询、调取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应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四条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范围:
(一)城乡规划编制;
(二)城乡规划技术政策研究与咨询;
(三)城乡规划技术分析;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熟悉我国城乡规划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并能熟练运用;
(三)具有良好的与社会公众、相关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
(五)了解国际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技术前沿发展动态。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成果应有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
第二十七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在执业活动中,须对所签字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中的图件、文本的图文一致、标准规范的落实等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报名时间
2018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暂未公布,根据历年考试报名时间预计2018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时间为2018年8月份开始
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上述(一)第5款的报名条件,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三)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且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四)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上述(一)中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上述(一)中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五)上述(一)中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考试大纲
2018年城乡规划师考试大纲尚未公布,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沿用2014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学员们复习可参考2014年城乡规划师考试大纲:
2014年城市规划师考试大纲—城市规划原理(2008版)
2014年城市规划师考试大纲—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008版)
2014年城市规划师考试大纲—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08版)
2014年城市规划师考试大纲—城市规划实务(20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