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信息化工程项目的投入上,要确定政府投资的重点、范围和投资主体,区分和界定好哪些是政府应该投资的,哪些是可以市场化运作融资的,凡是可以市场化运作的都要市场化运作。

  项目融资是为一个特定经济实体所安排的融资,其贷款人在最初考虑安排贷款时,满足于使用该经济实体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为偿还贷款的资金,并且满足于使用该经济实体的资产作为贷款的安全保障。

  目前融资项目多为由几个投资者共同参与,出现这种趋势原因是:大型项目的开发有可能超出了一个公司的能力,使用合资结构,项目的风险可以由所有的项目参加者共同承担;不同背景投资者之间的结合有可能为项目带来巨大的相补性效益;投资者不同优势结合,有可能在安排项目融资时获得较为有利的贷款条件。

  项目融资的主要形式包括公司型合资结构、有限合伙制结构、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信托基金结构。项目融资模式的共性问题包括:

  (1)如何实现有限追索

  追索的形式和追索的程度取决于贷款银行对一个项目的风险的评价以及项目融资结构的设计。例如,所处行业的风险系数、投资规模、投资结构、项目开发阶段、项目经济强度、市场安排以及项目投资者的组成、财务状况、生产技术管理、市场销售能力。

  (2)如何分担项目风险

  关键问题是如何在投资者、贷款银行以及其他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方之间有效地划分项目的风险。

  (3)如何利用项目的税务亏损来降低投资和融资成本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因为大型工程项目的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等问题而给予一些响应的鼓励政策以及对企业税务亏损的结转问题的优惠条件。

  (4)如何实现投资者对项目全部融资金的要求

  项目融资中股本资金的注入方式比传统的公司融资更为灵活,但在设计融资结构时应最大限度地控制项目的现金流量,保证现金流量不仅可以满足项目融资结构中正常债务部分的融资要求,而且还可以满足股本资金部分融资金的要求。

  (5)如何处理项目融资与市场安排之间的关系

  这里包含两层含义:长期的市场安排是实现有限追索项目融资的一个信用保证基础;以合理的市场价格从投资项目中获取产品是很大一部分投资者从事投资活动的主要动机。

  (6)如何结合投资者的近期融资战略和远期融资战略

  长期融资的时间有的可达20年之久,但一般的投资者出于对当地的投资领域不熟悉采取谨慎之策仅仅把融资当作是一个过度,所以时间不会太长。而且由于种种情况的变化很可能涉及到“重新融资问题”的出现,其难易程度是根据融资结构的不同决定的。

  (7)如何实现投资者非公司负债型融资的要求

  项目的基本融资模式主要有3个方面的特征:在贷款形式上,一个有限追索或无追索的贷款;购买项目一定的资源储量和产品;在信用保证上,要求对项目的资产拥有第一低押权,对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具有有效的控制;要求把项目投资者一切与项目有关的契约性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要求项目成为一个单一业务的实体,除了项目融资安排外,限制该实体筹措其他债务资金;对于从建设期开始的项目,要求项目投资者提供项目的完工保证;市场方面,要求项目具有类似“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或“提货与付款”性质的市场合约安排。在时间结构上。无论融资方案如何复杂,其包括的两个阶段是:项目的建设、开发阶段和项目的经营阶段。

  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融资模式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的模式;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生产支付”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黄金贷款”为基础的融资模式:“建设-经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项目融资模式。

  BOT项目融资模式的基本思路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BOT投融资方式在我国称为“特许权投融资方式”,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这个所有权不是完整意义的上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融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

  BOT模式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出现的一种带资承包方式。它是一种债务与股权相混合的产权,由项目构成有关单位,包括承建商、经营商及用户组成一个股份组织,对工程项目的设计、咨询、供货和施工实行一揽子承包。项目竣工后,在特许权规定期限内经营,向用户收取费用,以回收投资、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权期满后,无偿将项目交给政府接管。BOT模式由于降低了投资风险,颇得一些政府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青睐,比如马来西亚兴建的南北干线公路、泰国兴建的机场高速公路、我国香港兴建的东区海底隧道和大佬山隧道等都引用了这种模式。

  近些年来,发展中国家在采用这种模式的时候,往往将它与吸引外资联系在一起,这很容易导致人们产生误解,认为BOT项目融资是专门用于吸引外资的一条途径。尽管BOT确实曾经为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立下汗马功劳,但BOT项目融资远非一种仅仅用于吸引外资的方法,应该看到,发展中国家用来吸引外资的BOT项目常常步入各种困境之中,如汇率风险问题、货币兑换的困难、国际惯例与国内现状的矛盾等。与此相反,发达国家的BOT项目尽管工程庞大、技术复杂,即很少采用外资。其项目成功率也远高于前者。BOT在中国的推广过程中,除了吸引外资以外,更应该而且能够吸引国内资本,特别是私营经济的资本,这才是BOT项目融资在中国的正确的发展道路。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吴庆认为,在我国推广BOT项目融资模式的过程中,如果一味地采用外资而排斥国内资本,会给BOT项目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吸引外资比利用内资要多考虑两个风险因素。一是汇率风险。在浮动汇率制的,汇率频繁地起落跌宕,难以预测。在这种情形下,投入的外资必然风险巨大。二是政治风险。尽管我国的改革以稳定为前提,且多年来维持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但国外投资者或者确实不了解情况因而心怀顾虑,或者故意夸大风险从而提高要价。某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饥不择食,允诺了过多的条件,承担了过重的风险。

  其次,一味地吸引外资对国内的资金则会产生“挤出效应”。使国内资金丧失投资的良机,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如若这样,则会促使愈来愈多的国内资金加入“游资”的行列,循环地在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新兴市场上炒作。这既导致价格的飘浮不定失去价格信号的意义,同时也助长了泡沫经济。最后,大量的基础设施由外国公司承建并经营,在丧失本国经济成分的发展机会的同时,也会产生不利的政治影响。

  不过,我们也应看到将私营经济成分引入BOT项目融资的好处。例如,吸引私营经济投资于BOT项目有利于政府引导私营经济的发展方向,克服其盲目发展、不规范经营的缺陷,为其拓展市场、开发投资机会、助其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同时也为政府优化资源配置和调整产业结构提供了有效途径。

  尽管全世界的BOT模式有其共性,但各国的BOT又各具特色。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BOT模式是BOT在我国发展的必由之路。如果选择国内有相关资历的私营企业作为BOT项目公司,可以发挥该私营企业在经营经验、社会关系以及熟悉中国国情等方面的优势。

  现阶段,吸引国内的私营经济参与BOT项目融资模式的推广已经具有充分的条件:

  (1)私营经济有明晰的产权,符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由于它有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能自觉地按照市场信号开展业务活动。在对待风险的问题上,它能客观地分析、理性地决策。

  (2)现阶段我国的私营经济成分已经初具规模,完全有能力承担BOT项目。例如,私营经济在电子电器、机械制造、建筑施工、电脑通讯以及精细化工行业不乏佼佼者,并屡屡涉足高科技领域,某些私营企业的管理水平已经可以和国外水平相匹敌。

  (3)中国已经积累了一定的BOT经验。自1985年以来,在深圳沙头角火力发电厂、广西来宾B电厂、湖南长沙电厂、成都水厂、北京京通高速公路、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中运用BOT方式并取得成功,对于最初争论较多的问题已经达成了共识。

  (4)国内私营企业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其中最大的优势在于国内私营企业不必考虑汇率风险和政治风险,也不存在货币兑换的问题。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港口、码头等设施不允许外商独资;铁路、公路、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由中方控股。再加上国内私营企业在国内的经营经验和对国内情况的充分了解,使国内私营企业往往登上近水楼台。

  中国未来城市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巨大,仅依靠政府筹资显然不够,必须引入市场机制,拓展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渠道。采用BOT项目融资方式可以减少政府直接财政负担,提高项目动作效率,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给国内外私人资本提供了投资空间。

  不过,中国广泛利用BOT方式仍存在一些法律和政策的障碍,例如有关公司法的规定与BOT方式的矛盾,现行外资立法对采用BOT方式的适用范围限制过严,外汇管理法规阻碍着BOT方式的顺利实施。加上审批程序过于繁琐,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BOT模式在信息化领域已有一些例子。例如,2004年7月,大连市信息产业局信息资源管理中心与大连泰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举行了电子政务BOT合作签约仪式;青海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青海劳动保障信息网项目也采用了BOT方式。

  但就目前来看,BOT模式在电子政务领域大规模适用还并不成熟,但是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探索采用BOT模式是解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资金的有效途径之一。因为对于BOT模式来说,最大的优势是不需要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资金投入,如此做法对于信息化建设资金并不充裕的欠发达地区来说尤其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