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公共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行为主体,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行为的客体,即行政管理的对象,就是行政行为所指向的相对方;

  3)行为的内容,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实现的管理任务;

  4)行为的形式,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5)行为结果,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定要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

  2)裁量性。行政行为的裁量性是由其权力因素的特点决定的。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事项作出预见性的规定。其批准、许可、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因素。

  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性的行为。可以自行作出执行法律的命令或决定,无须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争得对方同意。

  4)效力先定性。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变更之前,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对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服从。

  5)强制性。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能如遇障碍时,在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克服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或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消除障碍,确保行政行为的实现。

  6)无偿性。行政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如收税)、维护和分配都应该是无偿的。任何乱收费、乱摊派都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