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资源归国家所有,各级政府及其管理机构要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建设部和省  级城乡规划部门、直辖市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风景名胜区  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  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  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

  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监督管理要做到:

  (1)要加快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尚未完成规划编制的,要按规定限期完成编制;1990年底以前编制的,要组织重新修编;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在2003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省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工作也要抓紧进行。风景名胜区规划中要划定核心保护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保护范围,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协调一致。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工程建设。

  (2)控制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要按照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要求确定各类设施的选址和规模。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由省级城乡规划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审批,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程序报批。总体规划中未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必须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依法拆除。各地要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总体规划、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项目,要登记造册,做出计划,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