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包括主干法及其从属法规、专项法和相关法。

  各国和地区的规划法规体系的基本构成是相似的,尽管各个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会有差异。主干法的立法机关就是国家立法机构(如议会),从属法规阐明主干法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法规则由规划法授权政府的规划主管部门(如英国的环境部和新加坡的国家发展部)制订,并报议会备案。主干法与从属法有一种综合化的发展趋势,如:德国曾在1960年和1971年分别制定了《联邦建设法》和《城市建设促进法》,这些从属法在1987年汇总成为《联邦建设法典》。

  城市规划的专项法是针对规划中某些特定议题的立法。以英国为例,1946年的《新城法》、1949年的《国家公园法》。日本的《国土利用规划法》和《城市更新法》也都属于专项法。

  相关法主要是有关地方政府机构和环境方面的立法。如英国1985年的《地方政府法》和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