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绿化等的分布;
2、行政区划,各居民点的位置及共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
3、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
4、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
5、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
6、其他需要有现状分析图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上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镇区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区和建成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
2、各类建筑的分布和质量分析;
3、道路走向、宽度,对外交通以及客货站、码头等的位置;
4、水厂、给排水系统,水源地位置及保护范围;
5、电力、电讯及其他基础设施;
6、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与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