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发出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下面详细分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送审稿)的利与弊。

四、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主要负责人授权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这一条的修改,在一定范围内给了安全管理人员足够的权利,体现了“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但是安全管理人员的地位及其待遇等实在的东西却未能列出其中。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釆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这一条是关于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构建,将其列入到法律制度里,将来技术层面肯定会有大的提升,安全工作将会切实落到实处。

以下三条内容,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做到有法可依。企业查出安全隐患,必须限期整改并罚款,整改不合格,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合格。同时,对于劳动者而言,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劳动者,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七、将第四十八条第二救修改为:“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四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八、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正后,安全管理人员的地位一定会水涨船高,尤其是注册安全工程师必定会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不得不说,安全工程师人员的春天要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