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于2002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报务;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的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
  对于职业病病人,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