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大法,共有七章九十七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其认识上的意义和作用在于:
  三个基本性质:根据朱镕基总理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全生产法》时的深刻表述,“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清楚表明了《安全生产法》的三个基本性质:即一是关系人权(人民生命财产)性质的问题;二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性质的问题;三是关系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
  三个体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了宪法中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四个标志:《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成功,既标志着我国改革获得的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成果,也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既标志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企盼得以实现,又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既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者长期总结事故预防和经验教训的结果,又是借鉴了国外科学预防事故作法的体现;既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监管安全生产的进步,也是加入WTO面对国际新经济的现代安全管理的需要。
  八个有利于:随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这将有利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改变我国人权状况;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领导;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公民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七项,它们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员工的安全生产员工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员工的安全生产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3项义务: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种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监管人员的四项职权:《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的四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第二是现场违法行为纠正处罚权,即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是现场隐患、危急情况处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四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做出决定。
  监管人员五项义务:《安全生产法》除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外,还明确了其要求和应尽的义务: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即: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职责,即: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即: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危险性小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要根据其从业人员的规模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