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
    (一)报告事故是政府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二)事故报告主体
    要做到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必须明确法定的事故报告主体(义务人)。事故报告主体不履行法定报告义务,将受到法律追究。《条例》明确的负有事故报告义务的主体主要有5种:
    1.事故发生单位现场人员。
    2.事故单位负责人。
    3.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5.其他报告义务人。
    (三)事故报告对象
    发生事故后,作为不同的事故报告主体应当履行各自的报告义务。因此,向谁报告即事故报告的对象必须明确。《条例》规定的事故报告对象,有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行政机关两类。
    1.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对象。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有关人民政府设有负责监管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的,事故发生单位除了向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外,还要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报告。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报告对象。按照逐级报告的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后,其报告对象有两个,一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二是本级人民政府。
    (四)事故通知对象
    为了便于组织事故调查和开展善后工作,《条例》除了规定事故报告主体之外,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