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确定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范围为下列7类事故: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