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空间的范围
    我国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领土、领空、领水)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
    领水包括:内陆水域,领海海域和其他海域,既包括领海毗连区,又包括200海里海洋专属经济区。
    2.时间的范围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也适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既包括从事矿产(煤矿和非煤矿)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的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单位。所有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单位和中国人、外籍人、无国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