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5个主要产煤的省、且治区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三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由国家与省双重领导、以国家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垂直领导。
    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