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在法律面前,人人都平等,法既不容情,更不容污玷。责任十九条,各方都涉及,

  谁触犯法律,负相应责任。安监工作人,三条犯其一,降职或撤职;犯罪则服刑:

  1不符合安全,而验收批准;2发现未批准,不取缔处理;3已批不安全,不撤原批准(77)。

  安监各部门,执法要公正;不指定产品,不收取费用,若违反规定,监察令纠正;

  情节严重者,给行政处分(78)。若中介机构,出虚假证明,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不够刑罚者,罚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罚二至五倍;五千元以下,五千至二万;

  直接责任者,五千至五万;他人受损害,要连带赔偿;违法之机构,撤销其资格(79)。

  单位负责人,安全要投入,资金不到位,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停产停业整;

  若发生事故,严肃查责任: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不够刑罚者,给撤职处;

  个人投资人,给罚款处分:二万元以上,至多二十万(80)。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履行,

  先令其改正,再停产整顿;若发生事故,处分必定严:构成犯罪者,给刑事处罚;

  不够刑罚者,给撤职处分,或罚款二万,至多二十万;若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

  职务五年内,不得再担任(81)。生产经营者,犯以下四条,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再停产整顿,二万下罚款:1未设立机构,未配安管员;2高危三大区,主要负责人,

  安全专管员,未考核合格;3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培训,未知告险情,或告知不真

  4特种作业者,未经过培训,未经过考核,未取特作证(82)。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九条,

  限期其改正;逾期未改正,再停产整顿;五万下罚款;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1矿山、危险品,项目未设审;2施工不规范,未按批准文;3项目使用前,未验收合格;

  4危险设备上,警示不明显;5其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6对安全设备,未保养检测;

  7未为作业人,发防护用品;8其特种设备,未取安全证;9明令淘汰品,使用仍不停(83)。

  未依法批准,产、销危险品,责令其关闭,没收所得款;十万元以上,罚一至五倍;

  不足十万元,二万至十万;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84)。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三条,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并处以罚款,二万至十万,份量可不轻;

  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1产、销危险品,管理未专门,措施不可靠,不接受监管;

  2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评估、监控,未制定预案;3爆破、吊装等,未安排专人,

  现场秩序差,管理存隐患(85)。生产经营者,发包或出租,对方不合格,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款,分以下几等:五万元以上,罚一至五倍;五万元以下,罚一至五万;

  造成事故者,负连带责任;或未签合同,安全责不明,未统一协调,责令其改正,

  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86)。两以上单位,同一作业区,未签订协议,未指定专人,

  未进行协调,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87)。生产经营者,犯以下两条,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停产停业整;后果严重者,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

  1危险品车间,商店或仓库,与员工宿舍,处在同一栋;②场所或宿舍,标志不明显,

  封闭或堵塞,出口不畅通(88)。生产经营者,与从业人员,订立之协议,无安全内容;

  免除或减轻,伤亡之责任;该协议无效;并处以罚款: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人,

  十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89)。若从业人员,违规章制度,违操作规程;生产经营者,

  先批评教育,再依规处分;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90)。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

  出重大事故,不立即抢救;或调查期间,竟擅离职守;甚至逃匿者;降职或撤职;

  逃匿要严处,拘留十五日;构成犯罪者,究刑事处罚;若隐瞒事故,谎报或拖延,

  处罚要严肃,方法依前款(91)。地方之政府,安监各部门,若隐瞒事故,谎报或拖延,

  直接责任者,给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究刑事责任(92)。生产经营者,条件不安全,

  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安全,一定要关闭,吊销其证照(93)。行政之处罚,安监部门定;

  关闭之处罚,县府以上定;拘留之处罚,公安机关定;另有规定者,依照其规定(94)。

  生产经营者,出伤亡事故,应依照法律,担赔偿责任;拒绝或逃匿,则强制执行;

  事故责任人,未依法赔偿,法院执行后,赔偿仍不足,应继续赔偿;受害人发现,

  责任人有财,请法院执行(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