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 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 集团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定义
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3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3.1 一级动火作业
3.1.1工业及民用煤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DN≥200mm煤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1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3.1.2  DN≥80mm氧气输送管道动火作业。
3.1.3  A级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见表1)。
3.2 二级动火作业
3.2.1工业及民用煤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DN<200mm煤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1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3.2.2  DN<80mm氧气输送管道动火作业
3.2.2  B级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见表1)。
3.3 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1 许可证格式
一级、二级《 动火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见表2)。
4.2 《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4.2.1 一级动火作业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签字,并报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2.2二级动火作业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下属车间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分厂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2.3三级动火作业不办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下属车间领导审查,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4.2.4 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并审核批准后实施,报送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4.2.5 《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安全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和动火作业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4.3 《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4.3.1 《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4.2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4.3.2 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 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3.3 一份《 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 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 动火作业许可证》。
4.3.4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     
4.3.5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4.3.6 《 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转让、涂改,不能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动火分析的取样地点要有代表性。
5.3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级审批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4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5.4.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5.4.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5.4.3动火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须经分级审批的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6.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6.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6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6.7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8 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6.9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6.10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11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1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14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6.15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6.16 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17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1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 职责要求
7.1动火作业负责人
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领导或外委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2 动火人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 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7.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必须持公司统一的标志上岗,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安全监督员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    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7.5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7.5.1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分厂安全、消防主管部门。
7.5.2工业及民用煤气、氧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和输送管道的动火作业由安全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7.5.3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由消防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7.5.4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