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九次党代会精神,以“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为主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和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手段,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全方位落实建筑节能减排措施。
(二)总体要求: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必须坚持“五结合”原则:节能减排与资源保护相结合;节能减排与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相结合;节能减排与改善居住环境相结合;节能减排与墙材革新相结合;节能减排与旧城改造改造相结合。要求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谁所有,谁改造,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分步实施,量力而行,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加强技术革新,提高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三)主要目标。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新建住宅和公用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节能50%的设计标准,搞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到2010年全省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比例平均达到65%的目标;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
二、工作重点
(四)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四川省建设厅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制定相关政策,部署全省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省建设厅杨洪波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李又副厅长、谭新亚副厅长、何健副厅长、于桂副厅长、杨光副厅长、王卫南副厅长、田文总工、邱建总规任副组长,厅办公室主任、法规处长、建管处长、重点建设处长、城建处长、房管处长、设计处长、科技处长和建设监察总队队长、质监总站站长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科技处,田文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胡明福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抓紧制订本地区的节能减排实施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五)积极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城市垃圾收集系统,逐步推行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鼓励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填充气体发电;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突出抓好垃圾渗滤液处理;推广“村收集、镇集中、县处理”模式,努力改善居住环境。
(六)完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管力度。尽快出台《四川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3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个标准:所有设计都必须满足节能设计标准;二道关口:严把施工图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备案关;三个监督:政府监督、媒体监督与群众监督。对不按建筑节能标准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审查不合格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严格施工过程的监管,加大对施工过程中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竣工验收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产权证。
(七)抓好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各地要重视科技创新的引导和支撑作用,抓好可再生能源试点示范工程,积极组织科技攻关,结合当地实际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努力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有针对性地研发和推广一批如浅层地源热泵技术、地表水源热泵技术、太阳能应用技术等可再生能源的试点示范项目。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加强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开发情况的调研;积极组织沼气、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在农村地区应用技术的研发,结合节能降耗的原则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继续加强成都4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每年项目申报工作,启动更多地区的示范推广项目。
(八)将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紧密结合,综合推进,加大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各地要继续坚持建筑节能以墙体材料革新为基础,墙体材料革新以节约资源和建筑节能为目标的原则,积极研发和大力推广使用保温隔热性能良好的墙体材料。同时结合我省资源实际状况,加快发展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和以粉煤灰、煤矸石、建筑渣土等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尽快实现在全省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限制使用实心页岩砖的目标。
(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启动大型公建和政府机关办公楼节能改造。立足建筑节能目前发展阶段和现有资源,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建设节约型校园和宾馆饭店为突破口,拉动需求、激活市场、培育市场主体服务能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能源服务行为,利用国家资金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为国家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十)建立节能减排新机制。各地要积极推进节能减排,特别是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向产业化方向发展,改革价格机制和管理体制,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投资和经营。同时要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一是组织开展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站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指导并督促地方加强城市排水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二是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新技术(产品)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四是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更有效地组织实施好中荷“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等国际合作项目。
三、保障措施
(十一)建立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认真分解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定期检查并公布指标完成及典型违法情况。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责任单位:厅办公室、科技处、建设监察总队)
(十二)落实建筑节能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制度。尽快制订和完善我省寒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设计等标准规范;加快研究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应用标准;尽快修订《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检测、综合评价的标准体系;加强节能标准设计系列图集的编制,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
(责任单位:厅科技处、设计处、法规处)
(十三)严格施工图审查制度。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要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并按规定由审图机构出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建筑节能审查不合格的,审图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违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厅设计处、建管处、建设监察总队)
(十四)落实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专项验收是保证建筑节能实施效果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要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时组织专项验收。对未通过专项验收的项目不得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责任单位:厅建管处、科技处、质监站)
(十五)落实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证”中确认的商品房建筑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建筑耗能等基本信息,并在售房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凡不按要求在售房合同中载明相关建筑节能信息或不予公示的,用户有权投诉和依法要求民事赔偿。
(责任单位:厅房地产处、建管处、质监站)
(十六)注重建筑节能关健技术、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坚持和完善不定期发布《技术公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将不定期发布《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推广应用先进、可靠的新技术,淘汰达不到国家和我省建筑标准要求的技术或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能耗高、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全省逐步建立和落实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制度。
(责任单位:厅科技处、质监站、建设监察总队、科技中心)
(十七)切实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制度。各地要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建立并完善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COD)削减量绩效评估制度。加大排水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基本完成对运行超过50年的供水管网改造,使全省设市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不超过15%。同时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数据库,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厅城建处、科技处)
(十八)建立并完善节能减排宣传制度。各地要加强对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好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我省资源现状及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当地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并形成制度。要依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的新风尚,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的共识。同时,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造成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及时总结和表彰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优秀事迹与好的经验做法,树立良好的资源节约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厅办公室、法规处、城建处、科技处、建设监察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