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2 抗震加固时的结构抗震验算,应采用本规程中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验算,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 
3 当本规程中未给出计算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参数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的方法进行验算,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时,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采用“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替代。
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的取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的0.85倍采用,但对钢构套加固的构件仍按原构件的规定值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