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车间、仓库、食堂等空旷的单层房屋,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圈梁:

1)砖砌体房屋,檐口标高为5--8m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檐口标高大于8m时,应增加设置数量;砌块及料石砌体房屋,檐口标高为4~5m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檐口标高大于5m时,应增加设置数量。
2)对有吊车或较大振动设备的单层工业房屋,除在搪口或窗顶标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外,尚应在吊车梁标高处或其他适当位置增加设置数量。
(2)对宿舍、办公楼等多层砌体民用房屋,当层数为3—4层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当层数超过4层时,应在所有纵横墙上隔层设置。
(3)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当层数超过5层时,除在檐口标高处设置一道圈梁外,可隔层设置圈梁,并与楼(屋)面板一起现浇。未设置圈梁的楼面板嵌入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并沿墙长配置不少于2ø0的纵向钢筋。
(4)对多层砌体工业房屋,应每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5)设置墙梁的多层砌体房屋应在托梁、墙梁顶面和檐口标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    圈梁,其他楼层处应在所有纵横墙上每层设置。
(6)建筑在软弱地基或不均匀地基上的砌体房屋,除按上述规定设置圈梁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7)地震区砌体房屋的圈梁设置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