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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办法 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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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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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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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办法 5P
基本要求:隐蔽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需编写本部的隐蔽工程清单。对隐蔽工程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在施工前进行技术培训。负责隐蔽工程项目施工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会同监理应做好详细的现场记录并现场对质量检验单签名。隐蔽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过程必须用摄像机、照相机拍摄下音像、照片资料,音像、照片要显示出关键部位的尺寸、过程、结果等,并妥善保存。承包人对隐蔽工程要全部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各承包人组织执行。
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全部要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要积极配合监理的检查验收工作。业主项目部组织对具备阶段验收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检查验收,承包人须在验收结果上签名。隐蔽工程完成后检查验收前不得进行覆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决不能进行下到工序施工。
范围: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上一道工序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的,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项目。例如桥梁桩基砼灌注、桩基钢筋笼的加工和安装、涵洞基底地基处理和基础砼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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