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合同备案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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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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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术语 3
第三章 合同备案管理分工 5
第四章 合同备案管理内容 6
4.1 一般规定 6
4.2 合同订立 7
4.3 合同变更 8
4.4 合同终止 9
4.5 合同结算 10
第五章 合同备案内容要求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11
5.3 委托监理合同 13
5.4 勘察合同 14
5.5 设计合同 15
5.6 桩基检测合同 17
5.7 施工合同 18
5.8 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24
第六章 合同备案管理要求 25
6.1 合同报备时间 25
6.2 合同报备方式 25
6.3 报备所需资料 26
6.4 备案审核要求 29
6.5 对未办理备案的合同当事人的处理 29
6.6 备案异议处理 29
第七章 备案合同纠纷调解 29
第八章 依据 30
第九章 引用的标准和示范文本 31
1.0.1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适用本规范。
1.0.3 本规范所称建设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4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桩基检测合同、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等。
1.0.5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效率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