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1 高程控制测量精度等级的划分,依次为二、三、四、五等。各等级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四等及以下等级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五等也可采用GPS 拟合高程测量。
2 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控制网的用途和精度要求合理选择。首级网应布设成环形网,加密网宜布设成附合路线或结点网。
3 测区的高程系统,宜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在已有高程控制网的地区测量时,可沿用原有的高程系统;当小测区联测有困难时,也可采用假定高程系统。
4 高程控制点间的距离,一般地区应为1~3km,了业厂区、城镇建筑区宜小于lkm。
但一个测区及周围至少应有3 个高程控制点。
4.2 水准测量
1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2 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i,DSl 型不应超过15″;DS3 型不应超过20"。
2) 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a 对于二等水准不应超过0.2″,三等不应超过0.5″。
3) 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因瓦水准尺,不应超过0.15mm;对于条形码尺,不应超过0.10mm;对于木质双面水准尺,不应超过0.5mm。
3 水准点的布设与埋石,除满足4 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点位选在土质坚实、稳固可靠的地方或稳定的建筑物上,且便于寻找、保存和引测;当采用数字水准仪作业时,水准路线还应避开电磁场的干扰。
2) 宜采用水准标石,也可采用墙水准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应符合附录D 的规定。
3) 埋设完成后,二、三等点应绘制点之记,其他控制点可视需要而定。必要时还应设置指示桩。
4 水准观测,应在标石埋设稳定后进行。各等级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 的规定。
5 两次观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应重测。重测后,对于二等水准应选取两次异向观测的合格结果,其他等级则应将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分别比较,较差均不超过限值时,取三次结果的平均数。
6 当水准路线需要跨越江河(湖塘、宽沟、洼地、山谷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作业场地应选在跨越距离较短、土质坚硬、密实便于观测的地方;标尺点须设立木桩。
2) 两岸测站和立尺点应对称布设。当跨越距离小于200m 时,可采用单线过河;大于200m 时,应采用双线过河并组成四边形闭合环。往返较差、环线闭合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3)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 的规定。
4) 当跨越距离小于200m 时,也可采用在测站上变换仪器高度的方法进行,两次观测高差较差不应超过7mm,取其平均值作为观测高差。
7 水准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每条水准路线分测段施测时,应按(7-1)式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的高差偶
然中误差,其绝对值不应超过本章表1 中相应等级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的1/2。
2) 水准测量结束后,应按(7-2)式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高差全中误差,其绝对
值不应超过本章表1 中相应等级的规定。
3) 当二、三等水准测量与国家水准点附合时,高山地区除应进行正常水准面不平行修正外,还应进行其重力异常的归算修正。
4) 各等级水准网,应按最小二乘法进行平差并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5) 高程成果的取值,二等水准应精确至0.1mm,三、四、五等水准应精确至1mm。
4.3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1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宜在平面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成三角高程网或高程导线。
2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 的规定。
3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 的规定。
2) 垂直角的对向观测,当直觇完成后应即刻迁站进行返觇测量。
3) 仪器、反光镜或觇牌的高度,应在观测前后各量测一次并精确至lmm,取其平均值作为最终高度。
4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返觇的高差,应进行地球曲率和折光差的改正。
2) 平差前,应按本章(7-2)式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3) 各等级高程网,应按最小二乘法进行平差并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4) 高程成果的取值,应精确至lmm。
4.4 GPS 拟合高程测量
1 GPS 拟合高程测量,仅适用于平原或丘陵地区的五等及以下等级高程测量。
2 GPS 拟合高程测量宜与GPS 平面控制测量一起进行。
3 GPS 拟合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GPS 网应与四等或四等以上的水准点联测。联测的GPS 点,宜分布在测区的四周和
中央。若测区为带状地形,则联测的GPS 点应分布于测区两端及中部。
2) 联测点数,宜大于选用计算模型中未知参数个数的1.5 倍,点间距宜小于10km。
3) 地形高差变化较大的地区,应适当增加联测的点数。
4) 地形趋势变化明显的大面积测区,宜采取分区拟合的方法。
5) GPS 观测的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3.2 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天线高应在观测前后各量测一次,取其平均值作为最终高度。
4 GPS 拟合高程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分利用当地的重力大地水准面模型或资料。
2) 应对联测的已知高程点进行可靠性检验,并剔除不合格点。
3) 对于地形平坦的小测区,可采用平面拟合模型;对于地形起伏较大的大面积测区,
宜采用曲面拟合模型。
4) 对拟合高程模型应进行优化。
5) GPS 点的高程计算,不宜超出拟合高程模型所覆盖的范围。
5 对GPS 点的拟合高程成果,应进行检验。检测点数不少于全部高程点的10%且不
少于3 个点;高差检验,可采用相应等级的水准测量方法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
进行,其高差较差不应大于30 D mm(D 为检查路线的长度,单位为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