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而从制度方面探索监督问题原因,并从制度和法律法规上找到解决方法,以供参考。 

【关健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因素分析;问题分析;解决难题 
引言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及房地产的工程建设量不断加大,促使我国建筑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与此同时,建筑工程质量及管理水平也在提高,然而出现了不少质量及监管方面的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由于建筑工程技术复杂,涉及各种因素,实际施工过程出现这样那样的质量问题也在所难免,这就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人员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 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分析 
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涉及的面很广,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要归纳如下: 
1.1 回避质量监督与管理。一些开发商违规违法操作,留下质量隐患。从实际工作中看,开发商违规违法行为,已成为工程质量问题的源头。其表现为:不办理任何手续,先施工后申报,干成后不申报等。 
1.2 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效益最大化。施工单位在建设中赶工省钱,使用伪劣材料,偷工减料,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投入产出比。有的施工单位层层分包、层层克扣,真正到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很少,导致现场施工人员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低劣。 
1.3 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人员素质差。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培训盲目上岗,严重影响建筑业的发展和工程质量。许多施工企业不重视业务培训,职工技术素质低,一些建设单位缺乏工程技术人员,不懂建设程序,盲目修改图纸,导致出现边设计边施工的“两边工程”。 
1.4 规划设计审查存在走过场的现象。一些设计文件质量不高,无节点图,细部结构和剖视图不全,图纸会审走过场,设计方案未经比较。 
1.5 监理人员监督力度欠缺。由于监理人员多数受雇于建设单位,容易形成建设单位说什么,就听什么、干什么,而且监理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独立发挥职能不够,权威性不强,监管不力。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制度原因分析 
建设工程监督的过程应是有针对性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应该是人情事,面子事,走过场,要对建设工程负责,对社会负责。但一些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缺陷,使得人情工程、面子工程等仍然存在。 
2.1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是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根本之源 
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直接法律依据是1998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建筑法》、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各省、直辖市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应该说这些法律法规条文适应当时的建设工程形势,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发挥了应有的历史作用,但是面对现在和今后新的工程建设形势明显滞后、不合理、不适应。 
2.1.1 法律法规对参建责任主体的处罚手段操作性不强 
法律法规中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太过粗泛,在实际监督执法过程中操作性不强,如:有些质量问题是不可逆转,无法改正的,另外,有些责任主体拒绝不改正的或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采取什么样的进一步处罚措施。 
2.1.2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法律衔接不到位 
政府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包括规划、设计、图审、施工、验收、保修等全过程,而政府对各个的监管模式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由于各段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协调,势必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如:监督过程中发现有的设计、个别经图审的施工图纸不符合施工强制性标准,而监督机构按照职责职权只能按照经图审的施工图纸进行监督,对这类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无权予以处罚。目前,“建设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只是通过行政政策来建立,法律上并未予以规范,形成“施工现场”的问题无法反映到“建设市场”,同时,行政主管部门想处罚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不足、效果不佳。 
2.2 监督机构执法地位不明确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可见,虽然工程质量监督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维护公众利益的执法行为,但是,监督机构并不是政府的一个独立执法机构,只有获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情况下才能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将执法权甚至监督权随时收回。这样存在3个弊端: 
2.2.1 监督机构执法地位很尴尬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权利和待遇与职责和义务不对等,履行的是政府监督执法工作,工作性质与政府其他主管部门下属的执法部门相似,而且其监督执法的重要性不亚于其他类似机构,因为工程建设质量的好坏既关系到国家资源质量安全的长远发展问题,又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但是目前大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本身的地位得不到政府的认同他既不像依靠技术创汇具有利润自我分配权利的事业单位,又不像已参公或公务员的执法机构享受较高的政治地位和工资待遇。 
2.2.2 不利于监督机构独立执法 
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是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行为,在监督执法中发现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时,只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报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一是程序较为复杂,处理周期较长,违法证据容易灭失,使得不良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罚。二是一些建设单位或开发商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往往与有关权力部门、相关领导熟悉,而监督机构又只是一个受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没有独立的处罚权,严重削弱监督执法机构的执法权威。 
2.2.3 不利于调动监督人员的执法积极性 
由于监督机构是受委托的执法机构,不能独立执法,执法权威性受到严重削弱,监督执法人员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处罚建议经常得不到审批,在这种情况下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威性也受到削弱,其执法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击,此后对待违法违规行为争一只眼闭一眼就不足为奇了。 
3 从制度和法律法规上解决工程质量监督的难题 
3.1 完善建筑法律法规 
建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增加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强制性投保法,从制度上解决工程质量投诉纠纷。同时,各省建设主管部门也应根据各地的工程质量特点有针对性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报各省级人大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法规,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影响。 
3.2 改革建设工程监督机构体制 
3.2.1 建议要从立法上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独立的执法单位。 
3.2.2 建议监督机构采用质量技术监督垂直管理模式,更有利于提高监督执法的效率和行政命令的贯彻执行。 
3.3 加强建设工程监督机构队伍建设 
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政治理论、监督执法和专业技术等综合素质。目前,监督机构不缺专业技术人员,缺的是懂法律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懂专业技术的法律知识人员,因此,应重点培养这两方面的人员。 
4 结语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需要一个不断改革创新的过程,但是坚信,以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为准绳,以对参建各方及责任人职责量化考核为核心,以加强当事人责任压力为手段,辅以行政执法职能及群众舆论监督的力量,质量监管行为紧紧围绕实现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势必会创造出质量有保障、和谐监管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