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方地基施工过程中,出现影响施工,或者增加工程量的物体时。施工单位应该在一天内,以书面报告形式通知发包方经理部,并给出解决处理方案一并报送,发包方经理部收到书面报告及处理措施后应在两日内做出正式意见。如果未同意承包方处理办法,应该给出处理意见。由此产生增加的施工量由发包方负责,由此延误预定施工计划的,则顺延施工期限。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地下障碍物,如文物、矿产等,应有甲方经理部报告给国家有关单位并申请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