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太阳能
成套技术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局《关于加快太阳能成套技术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年二月十日
 
 
关于加快太阳能成套技术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
(二年一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加快太阳能成套技术推广应用,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19号)和《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0755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快太阳能成套技术推广应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资源,规范以太阳能热水器为主的太阳能成套技术在住宅、公共建筑中的设计、安装和使用管理,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
二、加快太阳能成套技术的推广应用
(一)扩大太阳能热水器普及应用范围。
1.全市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改、扩)建的 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包括别墅),必须应用太阳能热水器;新建 12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器应用比例要达到总户数的50%以上。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特点及日照时间,合理确定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类型,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施工。对建筑立面整体光照充足的,鼓励采用分体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对达不到光照条件的,鼓励采用直插式与分体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相结合的方式应用太阳能。鼓励采用集中集热-分户储热等形式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
适宜采用屋面安装太阳能集热器形式的住宅建筑,必须留有公共产权的上人通道,便于安装和维修保养。建筑设计方案要处理好太阳能应用设备与环境及建筑单体的整体效果。
2.宾馆、洗浴、医院和有集中寄宿的学校等公共建筑,要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政府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其他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公共建筑应积极应用太阳能热水器。
鼓励公共建筑选用集中集热-集中储热等形式的太阳能热
水器产品,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施工。
    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宾馆和省教育厅所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的,按《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热水器。
4.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并将其推广工作纳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考核,力争3年内农村住宅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达到80%以上。
5.对上述按要求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产品,内置加热系统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确保太阳能热水器系统安全可靠。随着太阳能热水器技术的提高和产品性能的提升,上述应用要求和指标可相应提高,逐步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二)逐步推广其他太阳能成套技术的建筑应用。
1.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建设时,对区内的草坪灯、
景观灯等公共照明设备优先考虑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鼓励在建筑设计中采用太阳能光伏 LED照明技术,提高太阳能光伏技术的应用比例。
2.鼓励开发建设单位争创省级新能源示范工程项目。对列入省级新能源示范工程的,按山东省《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鼓励开发建设单位积极探索太阳能成套技术与热泵技术
的有机融合,试点推广与热泵技术相结合的太阳能成套技术,提高新能源利用率。鼓励开发单位采用与建筑有机结合的太阳能供热、制冷、发电三联供技术。
三、强化太阳能成套技术与建筑一体化管理
(一)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要认真执行《民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等国家技术标准,以及山东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标准设计图集。要将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同步进行一体化设计。要预设安装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的位置和管道等构件,设计深度能够有效指导施工安装。要保证建筑质量和太阳能产品使用安全、安装维修方便,做到性能匹配、结构合理,建筑外观整齐美观、协调有序。
(二)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安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水电暖劳务施工资质,施工人员要接受岗前技术培训,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确保施工安装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图纸。太阳能产品生产厂家要建立完善的产品技术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规范、便利的检修、维修服务。
(三)工程监理单位要做好太阳成套技术系统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严把工程质量关,杜绝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应用不合格配件。
(四)开发建设单位要向消费者提供太阳能产品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说明产品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委托物业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以及住户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明确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太阳能成套技术推广应用各环节的监管力度
(一)对按规定应采用太阳能成套技术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建筑工程,由市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提出太阳能成套技术具体应用比例,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组织实施。
(二)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应明确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要求;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审查太阳能产品安装后的建筑外观效果。对没有按规定进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或建筑外观达不到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批。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住宅产业化专项审查等环节,对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进行专门审查,对应设计采用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而未设计的,或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以及未按规定要求选用产品的,不得通过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分项,对产品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交付进行全程监管。对擅自取消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或施工质量不合格、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不予竣工备案。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未按规定应用太阳能成套技术的开发建设单位,计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依据《烟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减分;对未按规定监理太阳成套技术系统安装施工,或监理工作不到位的监理单位,计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五、其他事项
(一)全市太阳能成套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由烟台市住宅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定期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加快太阳能成套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各县市区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成套技术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规划部门协同做好管理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三)对未进行规划审批的已出让房地产项目,相关部门应按本意见要求进行审批,加强监管;对已进行规划审批的房地产项目,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相关要求执行。
(四)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建筑工程,拟增加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时,应视为改建工程,须按本意见重新进行设计和审批。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意见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2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