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问题

一是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办理不到位。因时间紧任务重,建设单位未按省住建厅文件要求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在后期施工过程中未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二是未建立质量安全建设体系。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安全保证体系,项目管理人员不能到岗履职,现场施工人员技术力量薄弱;三是未按相关要求施工。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纸及市易迁办十二条意见进行施工,存在减少抗震构造柱、圈梁、砌空斗墙、降低基础承台厚度等偷工减料行为;四是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意识差。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意识差,现场发现悬挑构件配筋错误、预制板搁置墙体长度过短、混凝土砂浆不按规定养护、斜坡瓦屋面檩条(板)铺设不合理、屋面油毡破损等质量安全隐患;五是质量监理不到位。监理单位派驻的监理人员长期不在现场,对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不制止不汇报,不能按《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工作,不能指导、督促施工单位按规范对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进行检测,不能按验收程序组织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进行隐蔽、重大结构验收,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六是未进行质量抽测。大部分安置点未按照要求根据各自施工进度联系随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进行主体结构质量抽测,监理单位未告知建设、施工单位监督抽测的重要性。

二、工作建议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属政府投资项目,面广、量大、工期紧,针对上述问题,为全面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可靠、结构安全、生产安全,做如下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是精准脱贫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工程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各镇(场)人民政府和质量安全监管等部门,一定要把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管理到位。各镇(场)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县、区)住建局易地扶贫搬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加强工作联系。

(二)明确职能职责

1.明确各镇(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各镇(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本镇(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筑市场、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严格按照《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点》(鄂建办【2016】58号)及《随县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随县政办发【2016】45号)开展监管工作,多组织鼓励优秀的企业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对集中安置、分散安置采取不同方式加强监管和技术指导,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覆盖率达100%。同时,要制定监管工作方案、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问题要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并向县易迁办、县质安站报告本镇(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状况。2.明确住建部门职责。住建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督查镇(场)城建办开展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组织质安站对各镇(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进行巡查检查,并将巡查检查情况反馈各镇(场)人民政府。

(三)规范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

1.建设单位(各镇、场人民政府)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工程质量标准,保证合理的工程造价和工期。禁止将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违规指令分包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降低质量标准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不得虚假勘察,确保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勘察单位要对建设场地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尤其是高填方、高切坡建设场地,拿出详细评估意见。3.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深度。根据易地扶贫搬迁房屋特点,施工图设计要满足房屋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全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对易产生质量常见问题的部位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在建筑结构中尽量避免使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从源头上提高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水平。4.施工单位是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应全面落实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义务。严格按照正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有针对性的编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特别是3米以上填方的地基处理施工方案,须报监理单位审批通过后严格执行,并在施工过程中对建筑物变形(沉降)情况进行观测。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资料管理规程要求,保证内业资料真实有效。同时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落实防范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5.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现场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实。要配备足够、合格的专业监理人员,认真执行旁站式监理。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签字认可。对施工过程中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应书面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要做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工作,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四)加强过程监管

1.严格规划选址。针对随县丘陵地形、地貌及地质特点,在工程建设前应进行科学选址。对拟建工程区域的自然地质环境、地质灾害现状进行详细调查、评估。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周边环境的检测与保护,边坡开挖应及时加固,土方回填应及时护坡,对可能引发、遭受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防范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期间和投入使用后发生地质灾害事故。2.严格执行相关建设程序。要严格执行项目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盲目简化程序,要将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3.严格材料控制。对在建项目钢筋、水泥、砖、预制构件等主要建筑材料和混凝土、砂浆强度试件实行见证取样检测。严格执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有条件的地方优先使用商品混凝土,保证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砂浆强度。搬迁住户自建项目,应从源头上和进货渠道上把好材料质量控制关。随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要督促检测单位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筑材料、构件等质量检验开辟绿色通道,做到随时随地进行检验检测,确保检测报告准确、快速。凡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严禁使用。4.严格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监管。地基与基础结构、主体结构是保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对高填方地基,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回填土密实度检测和承载力检测,监理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行下步工序施工。县质量监督机构及乡镇城建办应对主体结构验收进行现场监督。对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及时解决,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处置措施,必要时可采用仪器、设备对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监督抽测。5.严格工程竣工验收。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相关参建责任主体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各镇(场)人民政府要重点加强交付验收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逐栋逐户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相关单位人员及搬迁户签字认可后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随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要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料应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部门归档。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1.积极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集中安置点可统一设置),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对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2.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单位及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凡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外来企业一律清出随县建筑市场,记入黑名单或不良行为记录;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外,还要对负有责任执业资格人员依法作出相应处罚,直至注销其执业资格;对相关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正确履行职能职责的将上报县委、政府及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