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做好铁路建设基金监管工作的可着重做好“建制度、住落实、查漏洞”三个主要方面,并注意事前明确监管要求、建设单位主动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监管等问题。

【关键词】铁路建设 基金监管
  铁路建设的构成有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铁路建设基金、国内银行贷款、铁路建设债券、外资借款等,哪一项出了问题都无法交代。建设资金数额较大,如果在资金流动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就很容易出现贪腐、等问题,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如何管理好建设资金,做好对施工单位的资金监管工作及其应注意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有以下几点思考。
  1关于如何监管好建设资金,可简要总结为“建制度、抓落实、查漏洞”三个主要方面。
  1.1建制度
  要做好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首先要从如何用好管好建设资金入手,目前,在铁路建设系统,最具权威性的就是2005年铁道部财务司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9]394号)制定的《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界定了铁路建设资金的管理职责,阐述了铁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严格了铁路建设资金的开户、存储、请领、拨付、使用监督等各个方面,可以说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其次就是2007年铁道部财务司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通知》(铁财[2007]237号),首次提出对资金流向进行监管,首次提出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管,并对监管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变得具有可操作性。另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制度措施,比如大额资金联签制度、验工计价办法、建设资金预算办法等。
  1.2抓落实
  实施资金监管,把握好以下几个要点:合同约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监管。
  1.2.1合同约定。铁路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时,将建设资金监管的内容、要求、期限纳入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同时明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检查时可延伸审计、检查施工单位。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建设资金监管的范围、方式、内容和各自的权责。同时,铁路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这是顺利实施建设资金监管的前提。
  1.2.2专户存储。铁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只能在与铁道部、铁路局签订银行账户监管协议的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监管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施工单位所属项目部也在同一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当地确实没有监管银行的,经铁路建设单位批准备案,可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铁路建设单位可在施工单位所在地的多家监管银行中选择银行的服务质量、员工业务素质等对比选优,确定专户开户银行。
  1.2.3专款专用。铁路建设资金只能用于指定的铁路建设项目,一旦发现挪用、外借、垫付、上缴、调剂、转移铁路建设资金,以及与铁路建设项目无关的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行为,铁路建设单位有权终止支付建设资金,并纳入对施工单位的信誉评价甚至追究其相应责任。
  1.2.4银行监管。铁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管银行三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委托监管银行对施工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设定甲方为铁路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丙方为监管银行。协议内容大体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甲方应组织乙方在丙方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同时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乙方所属项目部原则上在同一银行或所属分支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2)甲方应按照合同协议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乙方账户,保证建设资金专户存储。
  (3)甲方在每次拨款之前须对上次拨款进行监管检查,发现违规现象,责令乙方限期整改,没有彻底整改之前不予拨付工程款或收回已拨付的工程款。
  (4)甲方发现丙方对乙方监管不力,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有权要求乙方重新选择其他监管银行。
  (5)乙方要自觉按照协议要求接受监管,并配合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乙方要承诺其向丙方提交的付款依据材料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
  (7)丙方应指定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保证资金监管工作有效进行。
  (8)丙方对乙方发生的日常结算业务进行监管,所有付款业务必须附有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上级通知等付款依据,付款依据不充分的坚决不予付款。
  (9)丙方应建立资金监管的相关台账资料,并按时向甲方反馈资金监管信息。
  (10)建立资金监管协调制度,协议三方定期召开资金监管协调会,共同研究解决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1.3查漏洞
  资金监管制度约定有可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在协议执行中,要结合实际工作,对协议没有涉及到的空白领域进行查补完善。比如,施工单位在上缴管理费的时候可能存在上调资金、转移资金的嫌疑,大批量的设备购置或租赁费是否全部用于本建设项目等,把发现的漏洞归纳总结后,定期对三方监管协议进行修改补充,使监管协议逐步完善。
  2建设资金监管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2.1为了避免引起法律纠纷,建设单位应将建设资金监管的要求作为专用条款列入招标文件,将资金监管协议作为施工承包合同的一个附件。
  2.2有效协调三方关系是保证资金监管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在执行监管协议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首先严格履行自身的义务,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工程款,在督促施工单位切实履行监管协议的同时,适时对银行的监管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
  2.3实行建设资金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供应。建设单位应主要监管施工单位的材料、设备采购、机械租赁、及向上级缴纳管理费及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等相关项目,以防止施工单位外借、挪用、转移建设资金。其他方面不宜管得过多过死,避免因为资金监管障碍施工单位正常施工。
  2.4资金监管工作应争取监理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在材料和设备采购过程中,除了由银行根据资金监管协议审查购货合同外,还应与监理等相关单位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取得监理单位的支持和配合,确认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是否全部用于本工程。
  2.5在建设资金监管过程中按协议办事,维护协议的严肃性。个别铁路工程建设周期长、规模大,在建设过程中很有可能发生工程变更和突发事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施工单位可能会根据建设单位或监理的要求,临时采购部分材料或设备,因此可能发生计划外的资金支付,建设单位和银行应本着实事求是灵活处理的原则,为施工单位资金使用适度放宽要求,同时,应督促其尽快完善相关手续,保证建设资金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6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监管检查。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中央领导非常关心的问题,它涉及到社会的和谐和安定,铁道部就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几乎每年下达通知,要求做好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支付工作。因此,在建设资金监管工作中,要把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单独一个方面进行专项监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