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大,古建筑文物的保护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城市古建筑文物保护也越来越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与各级政府的关怀和重视。各级政府为保护古建筑文物保护,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城市古建筑文物的条例和规定。而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原因,城市古建筑文物惨遭破坏和倒买倒卖现象还时有发生,特别是城镇化建设中考虑不周全,保护措施不全面、不到位等造成古建筑文物被破坏,无不令人感到心痛。本人从事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多年,并实际参与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为更好的加强保护城市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特提出一些个人见解,希望能实现城镇化建设与古建筑文物保护的和谐。 

  关键词:古建筑;文物;城市规划;专业;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2-00-01 

  古建筑文物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每一处古建筑,每一件文物,都是一段历史的生动记载。古建筑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是城市的坐标,也是风景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科研、观赏和科普教育等价值。 在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将城市规划和古建筑文物有机结合,有效地保护及利用好古建筑文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是我们必须要重视的课题。 

  一、城镇化建设高速发展中古建筑文物保护现状 

  国家文物局2014年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显示,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加速,未经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两线范围内违法建设甚至损毁本体情况突出。据统计,在2014年1至8月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发生24起行政违法建设案,不得不引人深思。关于城镇化和文物保护,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早在2013年全国两会时就呼吁,不能在城镇化的过程中把自己的文化“化”掉了。 

  2014年1月南京城墙太平门违规施工、4月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一座古桥因商业开发被私自拆毁、7月西安古城墙违规修建电梯、8月北京天宁寺违规盖4层违建用于僧侣住宿……在公利与私欲之间,利益的合谋者们选择了对历史文化的践踏,使得这些具有文物身份、受《文物保护法》保护的古建筑也逃脱不了被毁坏的命运,更遑论那些分布在全国各地、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却尚无“文物”身份的古建筑的保护情况了。 

  每一座古建筑、古文物的消失和破坏,都是我们民族一个历史细节的泯灭。城镇化过程中,我们将自己的历史和文化弃之车下,丢了民族的根,没有了精神的寄托,忘记了自己的来路,那又何谈去处?即便到了一个发达和现代化的世界,那也只是一个和我们无关的地方。 

  二、城镇化建设中如何做好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 

  我们都知道,古建筑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民族文化瑰宝,是社会文明和民族精神的物化载体。现在的文化遗产,都是千百年来我国传统文明的结晶,反映了当时的文学、艺术、建筑、伦理和风尚,显示了历史脉络和传承关系。这是我们的根,是我们今后生存发展的文化基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文明内容。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两者是可以兼顾并重的,完全可以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在城市发展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应认真学习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注重人文城市建设,发掘城市文化资源,强化文化传承创新,把城市建设成为历史底蕴厚重、时代特色鲜明的人文魅力空间”。更特别提出,“注重在旧城改造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民族文化风格和传统风貌,促进功能提升与文化文物保护相结合。注重在新城新区建设中融入传统文化元素,与原有城市自然人文特征相融合”。 

  在这个大前提下,我们要认真学习 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深入开展城市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增强各级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充分认识城市发展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按照法律法规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于城市发展的管理体系。 

  (二)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需要文物保护部门牵头其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完成。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势必涉及旧城改造及土地出让等种种问题,必然会遇到一些文物和遗址,解决这些问题只靠文物部门是绝难胜任的,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参与。涉及到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发之前,应听取有关文物部门的意见,杜绝后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现代化城市发展建设与文物保护应互相兼顾,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工程,要统筹安排,协调和组织好各方的力量。各级部门和团体要结合各自工作的特点,从不同方面加大对文物保护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同时,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沟通,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三)保护城市古建筑文物保护必须有相当的资金保护。 

  俗话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的保护也是如此。古建筑文物保护正常宣传要资金,古建筑文物保护的正常养护需要资金,正常日巡查需要资金,请专家会诊需要资金,安装避雷针装置需要资金,周围环境改造拆迁需要资金,古建筑文物就地保护,围护栏、立标牌等措施实施还需要资金。总之古建筑文物保护保护需要合理化的建设资金,资金到位对保护古建筑文物起重要保障作用。 

  “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这句话曾激起多少人对于未来城镇化美好生活的期冀。在城镇化实际推行过程中,只要每一位参与者切实的处理好城镇化建设与古建筑文物的保护工作之间的干系,和谐美好的新家园就一定能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张祖刚.《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是城市规划建设与建筑设计营造的基本理念》 [J]. 建筑学报,2009. 

  [4]冯现学.《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规划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5]范敬宜等.《文物保护法律指南》.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8) 

  [6]严明等.《文物保护法律使用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7) 

  [7]王盼.《让文物保护与城镇化同车而行》中华建筑报 2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