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网友咨询关于施工报建手续的问题,现转载一份供各位参考。需要注意的,各个地方的办事程序有所不同,不可原文照搬。稍有不同必会给您带来想不到的烦恼,请谨慎参考。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适用范围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除外。

(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办事指南
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及其全套附件一式三份;
    对《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及表中的各项内容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及收讫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银行凭证等),要求将这部分资料独立组卷放入资料盒中,并编写资料目录作为封面。
    《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应如实填写齐全,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对2010年3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一级或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黑名单施工企业或市建设局重点监控企业承建的的新建项目,应提交加盖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印章的《建筑项目“平安卡管理系统”网络及设备维护服务办理登记表》复印件。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次装修的房屋工程需提交《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4.《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投资性质以及股东发包工程决议书文件;
    5.由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6.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须提供监理合同;
    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还应提供已在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办理备案的相关证明
    7.已通过审查并盖有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8.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的《顺德区建设工程送检见证人员授权书》;
    9.《佛山市人防工程开工通知书》及《佛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二)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申报资料
    1、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3、规划部门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国土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次装修的房屋工程需提交《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投资性质以及股东发包工程决议书文件;
    6、建设单位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7、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须提供监理合同;
    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还应提供已在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办理备案的相关证明
    8、已通过审查并盖有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9. 凡在我区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详情请浏览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网站《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183号)),均需提交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批复文件,属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属于佛山市本阶段实施项目(详情请浏览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网站《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分类实施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佛职防小组办〔2009〕6号))的还应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

  带*号的资料在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时不需要提交。
    注:
    1.以上资料按工程实际情况提供。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建设单位可以先后办理,也可以同时办理,如同时办理则申请资料不须重复提交。
办理程序
    1、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 :
    申请人提交资料→监督机构审查资料齐全、有效→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予以确认。
    2、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人提交资料→发证机关和监督机构审查资料齐全、有效→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予以确认→发证。
办理时限
    1、绿色通道工程即办;
    2、黑名单及重点监控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10个工作日办结;
    3、除上述两类外的建设工程:1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单体项目超过5000㎡、群体项目超过10000㎡的项目及外来企业、黑名单企业承建的项目到行政服务中心西座1楼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办理;其它项目均在工程所属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办理。

    区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黑名单企业承建的市政项目到行政服务中心西座1楼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办理;其它项目按镇街投资镇街管理的原则(黑名单企业承建的市政项目除外)在工程所属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办理。
(三)施工许可变更登记、延期、停工登记、复工申请办事指南
申报资料
    (一)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
    2、由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撤换的,应持下列申请资料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
    2、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如通过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程技术资料移交证明;
    4、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5、按照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办事指南重新申请办理。
    (三)工程名称变更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民政局的命名批复(复印件);
    3、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四)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2)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
    (3)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
    (4)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应按照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办事指南重新办理。
    (1)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五)停工登记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六)复工申请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
    2、提供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班子名单;
    3、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
    4、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资料→发证机关审查、发证。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地点
    原发证地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