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塔式起重机使用和操作过程中安全生产,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现做以下专项安全监理工作交底,望项目部予以执行:
一、 组织构架、体系、规章制度的要求:项目部建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组织构架,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负责专人进行管理;并把相应规章制度和管理人员名单上报监理部审查;同时从事起重吊装的人员(塔吊司机、信号工等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二、 设备进场、安拆和程序要求:○1新进场的塔式起重机设备,必须按照要求进行设备进场报审,报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2从事安装、拆除的单位必须具备专项资质,并编制专项安拆方案,上报监理部审查,专项方案经各方审批后执行。○3安装完成后及时完成检测并上报安监部门完成备案;未完成检测和备案手续,一律不得使用;○4塔式起重机在进行安装、顶升、拆卸过程中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场,并提前一天通知监理部,以便监理部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旁站监理。
三、 日常检查制度的要求:项目部定期对塔式起重机进行检查,做好交接班记录,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监理部审查。
四、 安全应急的要求:项目部建立应急预案组织构架,明确应急人员,编制应急预案方案,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五、 安全操作的要求:1、遵守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维修保养规程)按期做好维修、保养,班后做好润滑保养工作;2、遵守劳动纪律,不擅离工作岗位,主动配合施工现场生产,听从现场统一指挥,不违章作业;3、在现场施工作业,安全防护用品佩带齐全;4、在施工作业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机械性能,正确使用各种开关和电气,做到作业中“十不吊”原则;(即:○1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2指挥信号不清不准吊;○3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4吊物上站人不准吊;○5埋在地下物不准吊;○6斜拉、斜牵不准吊;○7零碎小物件无容器不准吊;○8松散物捆扎不牢不准吊;○9吊物重不明,吊牵用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5、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塔吊露天作业。在雨雪过后或雨雪中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6、在施工作业中,发生机械故障,应及时停止作业维修,待排除故障后恢复生产。7、顶升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且每次顶升前必须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和顶升一次后收尾工作,直至顶升作业需要高度为止;8、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9、塔式起重在作业停止或上下班断开总电源之前,应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以确保再接通电源时,设备不会发生误动作而导致事故发生;10、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连接情况。顶升时严禁回转臂杆和其他作业。11、每道附着装置的撑杆布置方式、相互间隔和附墙距离应按原厂规定,自制撑杆应有设计计算书。12、在进行塔吊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操作人员应鸣铃示意。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380V,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0V、-10V,送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方可上机。13、塔吊的小车变幅和动臂变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钩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14、塔吊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塔吊载运人员。15、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电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将重物安全降到地面。16、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制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作业完毕后,塔吊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

会签栏:
安全监理交底单位:
交底人员:
交底接收单位:
接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