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176-2009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培训讲义 8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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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积极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对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进程,实现节能减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可对节能改造工作中的诊断、判定、评估、设计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严格的控制。
本规范应包括节能改造前的节能诊断与判定及节能改造后的评估。
本规范节能改造的目标是在保证室内热舒适环境的基础上,降低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及照明方面的能源消耗,不包括电梯、电器设备、炊事等方面的能源消耗。不涉及运行管理方面的规定。
节能判定原则应充分考虑既有公共建筑的现有水平,应代表现状的平均水平,不宜过高。
节能判定原则应具有灵活性,可根据建筑需求采用不同的方式。
在节能改造措施的选取上,着眼于最易实现而节能效果又明显的措施,在总结建筑节能改造实际经验基础上,提出节能改造措施。
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作为节能改造后应达到的标准。
在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引进新的检测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