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难点与对策 1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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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3-03-21 08: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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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该条例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监理单位所应承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2006年10月16日,建设部出台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各个阶段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内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近年来,由于各地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也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但也应该看到,在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中,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如不及时研究解决,势必影响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监理行业发展。本文试图就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中的难点问题和对策作一初步的探讨,权作抛砖引玉。
一、关于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之我见
《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所谓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就是监理单位依照《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建设工程监理中所担负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就是要求监理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监理的安全管理职责,这种管理职责具体包括: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是一种管理责任。与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具有间接性,我们知道,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而监理单位不是工程的具体实施者,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属于外部管理,最终目标必须通过施工单位才能得以实现。“谁生产,谁负责”,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也不能取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并不能减少更不可能免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