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建筑建设体制的发展与完善,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也得以凸显和重视,被纳入到法律的规定中。无论是出于建筑用户的人身安全还是监理自身责任考虑,监理安全责任都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明确。本人就如何理解、界定、避免安全责任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规范 

   一、引言 

   我国自开展建设监理工作开始,经过多年的努力,建设监理已为广大工程建设者认识和接受,建设监理制已纳入法律的规定,监理的地位和作用已得到了明确。但对工程监理应承担的监理责任、特别是安全监理责任,却一直存在着争论。本人就如何理解、界定、避免安全责任谈谈自己的看法。 

   二、监理安全责任的几种观点 

   建设工程监理虽然已为广大工程建设者认识和接受,建设监理制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明确了监理的安全责任,但由于其对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承担的具体责任不明确,以及监理的权责不统一,以致引起各种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工程监理作为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理所当然地要承担安全责任②工程监理是受业主委托,仅对工期、质量和投资进行控制,按照我国现行对工程监理的定义,工程监理不承担安全责任③工程监理仅对正式工程中因故意降低验收标准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安全责任,对非正式工程不承担安全责任④认为监理享受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不统一,权力与责任不一致。 

   三、正确理解监理的安全责任 

  法律法规明确的责任 

   1.《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对建筑施工单位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对监理安全责任没有明确。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第4条……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14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它包含了对监理单位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①要审查有关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②要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③要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26条……对下列达到一定的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可以看出,监理审查范围非常广,责任也很大。如果该审查的不审查或不按规定审查,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就要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二)监理规范明确的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综上述,《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没有明确,而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鲜明地指出了监理的安全责任。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监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可以看出,监理仅具有审查权、检查权、报告权、建议权而无强制处理权,监理只对两种情况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承担责任:一是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程序对有关工程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未对工程进行认真检查,也就是未履行自己的监理职责,二是与项目参与方串通发现安全隐患不采取任何措施,不向建设单位报告,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也不就如何消除安全隐患提出任何建议。如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造成安全事故,监理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监理主要是监督管理,是一种管理工作,而非纯技术工作,安全管理及安全方案的编制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只能从宏观的角度对安全方案进行审查,审查依据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现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应承担监理责任,由于监理从事的工作深度不明,如技术审查是程序性的,还是技术上全面负责,这些规定对监理工作内容、工作深度划分不够科学合理,操作性不强,容易使监理的安全责任扩大化。因此,应依据法律法规对监理工作内容、工作深度进行细化,从而进一步明确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四、准确界定监理的安全责任 

   在实施工程安全监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如发生安全事故,应按下列规定综合考虑界定监理的安全责任。 

  (一)刑事责任 

   与监理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到监理人员刑事责任的规定有: 

   《刑法》第137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筑法》第69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4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综上述,承担刑事责任必须有二个要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二是因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二)民事责任 

   涉及到监理的民事责任的现行法律法规有如下内容: 

   《建筑法》第35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①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此外,《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关于因监理过错承担民事赔款责任的具体约定,也是界定监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从上述条款可知,监理承担民事责任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监理确有违规违约行为,包括:不作为、失职或渎职行为(该检查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将不合格按合格签字),与施工单位串通,降低工程质量等,二是上述行为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 

   (三)行政责任 

   涉及到监理的行政责任的有关法律法规包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0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58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比较上述监理的三种责任,可以看出,凡是涉及刑事责任的,则肯定涉及民事赔偿责任及行政责任,反之则不一定。 

   五、尽力避免监理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个人修养和素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巡视,及时发现临时设施和施工措施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缺陷,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停工令进行整改。 

   2.工程监理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质量验收标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是监理工作四大依据之首,必须据此进行监理 ,监理必须掌握和熟悉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才能正确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必须实行专业化监理,严格按工程项目分专业进行监督管理,避免监理工程师所监理的专业与他本人所学的专业和经验不符。 

   4.严格把关,全过程监督,开展安全预控,建立安全系统管理,实现管理安全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明确工序安全主要控制点。 

   ①审查承包商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的标准,内容是否完整,审查施工技术措施,如不符合规定,应要求承包商补充修改。 

   ②施工过程监督,检查承包商安全保证体系有没有到位发挥功能作用,在巡查和旁站过程中发现施工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立即要求承包商整改,情节严重的发停工令,拒不接受监理指令则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不但负有安全责任,而且责任重大。法律、法规对其安全责任正逐渐进一步的明确。如出现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责任大小,监理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民事责任,为了尽力避免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一定要做到依法依规,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