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路工程逐步建立并实行监理制度,形成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保体系,使得工程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多年的工程实践中,也显示了社会监理的重要作用,其社会效益得到了充分的肯定,然而在当前建设格局下的监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工程的正常开展。作者结合多年的监理工作实践对当前公路工程监理的现状和相关对策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公路工程 工程监理 工程质量 监理职能  
  1. 引言 
  公路工程监理就是对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它包括咨询、顾问、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等涵义,是一项目标性很明确的具体行为。它不同于一般性的宏观监督与管理,而是一个以严密的制度构成为显著特征的综合管理行为,通过对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并采取各种相应的管理手段,保证工程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保工程建设各项目标(费用、进度、质量)按计划实现,并确保工程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公路工程监理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一环,监理是处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独立第三方,在工程中的主要任务是质量控制、费用控制、进度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并充分利用旁站、测量、试验、抽查、巡视、工序控制等工作方法对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2. 监理现状分析 
  施工监理是社会监理单位通过招投标,根据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就其性质来说它具有服务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等特点,而在当前一些工程的建设格局下监理的上述特点和作用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真正落实,监理的作用不能正常的发挥,失去了社会监理应有的职能。 
  2.1监理工作认识上的误区 
  工程监理的工作是针对具体工作项目进行的,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项目决策阶段,项目设计阶段及项目施工阶段。当前一些业主认为监理工作仅仅局限于施工阶段,甚至仅局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而决策阶段及设计阶段根本不需要监理,监理只要管好工程质量就可以了,从而改变了监理制度的初衷,大大降低了工程监理的作用。 
  监理也不能等同于承包人的质检员,必须严格履行监理程序,非特殊情况,监理抽检与承包人的自检不能同时进行,必须在承包人的自检合格后报监理抽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现问题,消除隐患,把三级质量保证体系落到实处。而有些承包商在实际工作中根本不重视自检,反正要等监理检验合格,自检只是应付,编造假的自检记录,给监理工作增加困难,也不能有效的落实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切实保证工作质量。 
  2.2监理的科学性、服务性不能落到实处 
  工程监理单位是智力密集型组织,通过为业主提供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为建设单位提供智力服务,监理单位本身不是工程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和经营者,而是通过对工程施工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保证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实施,达到预定的建设目的,这就要求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当的学历,具有长期从事工程建设的丰富经验。但是在我国内因为监理人员紧缺,许多监理人员仅是通过短期培训,专业知识匮乏,普遍缺少经验,合同意识、法律意识也不强。许多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就存在知识结构简单,能力低下的问题,无法做到有效的智力服务,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2.3不能保证监理工作的公正性 
  公正性是监理处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相互关系、搞好费用管理,维护双方利益的重要前提,监理单位不能与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发生利益关系,更不能是业主的下属机构,以确保公正的处理各种情况。而当前某些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存在业主权力集中,通盘全管,监理无所适从,只是摆设。监理在工程建设中过分依赖于业主的行政命令,费用管理方面维护业主利益而忽略承包商的利益,使承包商有苦难言。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管理,监理成为“传话筒”将业主的命令、要求下达给承包商,利用手中的监督管理权利强制承包商执行,而对于承包商的申报只是简单的上传给业主,具体如何执行,完全听命于业主。监理的公正性无从体现,失去了社会监理的意义。 
  2.4不能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监理单位顺利实施监理职能的重要条件,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约定关系,建设单位不能随意指定监理单位完成合同以外的工作任务,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在当前的监理模式下,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权力,在行政上受业主制约,不能科学、规范、有效的行使。作为出资方的业主认为监理是受自己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理的,监理就是自己的雇佣,监理如果不能按照业主的意图、指示工作,就不能顺利得到自己应得的费用,甚至以各种理由被清除出场。因而监理只能对业主惟命是从。业主同意的事情即使不符合规范要求也要执行,业主不同意的事情即使正确也不能做。 
  2.5业主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 
  业主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工程质量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证。当前业主行为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现象:政绩工程普遍,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为了抢工期而忽略质量,插手现场管理,置监理于不顾,直接给承包人下达指令;工程费用未经计量支付而以借款的形式直接拨付给承包商,导致承包商对监理的工作要求置若罔闻,监理成为摆设和承担责任的机构,根本无法真正实现监理的作用。 
  2.6监理费用偏低及监理队伍的不稳定 
  监理服务费是优质、高效的完成监理工作的保障。而当前许多监理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为了能够中标,尽量压低监理费的报价,凭低价中标。监理费远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这样就很难提高监理的积极性。监理单位为了盈利更舍不得高薪聘用专业知识齐备、工作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而采用从社会上招聘一些工资要求低,监理知识不足的一些人从事一线监理工作,不具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工作能力,由于绝大数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都是从社会上聘用,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人员流动频繁。更促使业主对监理工作的不信任,形成恶性循环,更不利于社会监理制度发展和完善。 
  3. 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认为当前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有其社会和历史的原因。监理制度引入中国的建设市场时间短,一些制度还不完善,以前计划经济的体制模式对当前市场经济下社会化的监理模式还有冲击。要想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首先必须加强和完善建设工作的立法,进一步规范业主的行为。抛弃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将招投标制真正做到法律化、合同化,保证招投标的公正性。并加大投入培养和建立一批过硬的工程监理队伍,提高监理工作准入门槛等,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监理制度落到实处与世界接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下公路工程建设需要。 
  4. 结语 
  通过分析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相应对策的研究,希望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提供一些思路,改变当前混乱的监理工作制度,以便工程监理能够真正的发挥作用,使工程建设的管理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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