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该怎样利用好监理?

顾学辉

为什么要写这篇文章呢,因为我发现很多建设单位在对待监理方面的态度和理念,都是错乱的。所以说有必要,写此篇文章来正本清源。
首先,先从监理的定位开始,监理的定位肯定是为业主服务的。他两者之间的关系,肯定是委托与被委托、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但很多建设单位在面对现场出现的问题,对监理的态度又是很错乱的。
一味地将现场发生问题的责任,怪罪到监理头上,这是不妥的,同样也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很简单,假如将监理和施工的关系,比作是教练与学员的关系。教练苦口婆心说你应该要这样开车,不要那样,可最后把车开翻了。当然,肯定是会有教练的责任,但更多的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很简单,因为他是实际操作的人,而教练不是。教练,说的再好,也只是起一个督促、提醒、预防的责任,而至于说学员愣要把车开翻,教练也没脾气。
因为该说的都已经说了,还要怎么做。难不成,要教练亲自上场操作嘛?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允许的。
监理既然叫监理,不叫施工,就是有他不叫施工的原因的,很多建设单位在这一点上,都是错乱的。因为他没有搞清楚监理和施工,往往是将施工单位的责任和罪名,安到监理的头上。这本来就是不对的,也是不科学的。
其实,你去翻看任何建筑类的书籍,他里面都是写到“监理应该承受监理的责任”,而不是“监理承担责任”,更不是“监理承担施工单位责任”。监理只是承担监理的责任,发生事情要分析,看这件事,监理的成分占多少?施工单位的责任占多少?建设单位的责任占多少?要根据这些责任的大小比例来惩罚,而不是一味的指责监理。
监理,就那么点破权利。发个监理通知、开会唠叨一下,实在不行就向上级部门告状,就这“三板斧”。除此之外,好像再没有别的好的方法了。而施工就不一样了,因为他是现场实际操作者,具有主动权和决策权、自由权。就像施工单位,明明已经是对工人进行安全交底了,结果你工人还是要不按要求干,那么出了事,你工人是要自己承担自己的责任的。这是在法律里面,都能查的到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134条第1款也规定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建设单位在面对现场出现的问题的时候,就应该分清责任。一味的责怪监理,追究监理责任,也是无济于事和起不到多大效果的。应该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施工单位,因为他是问题的直接创造者,他是第一责任人。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监理的重大过失、或责任,也是要追求监理责任的,这是无可厚非,也不用辩解的!
那么建设单位到底该怎样用好“监理”这张牌呢?这是至关重要的,监理的定位其实是:咨询服务、监督管理的定位。那么业主就要利用好监理,而不是错位的将监理定位成施工单位的“施工员”或“质检员”。监理就是监理,不会也不可能干施工单位干的活。监理有检验批的验收权,这其实就是我们说的“终检”。而施工单位的质量工作重点是“事前的预防和坚持”、“事中控制”,当然这两项也是监理的工作,但不是重点。当监理最后验收不合格的时候,主要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因为质量是一种环环相扣的事情,上一道工序没整好,自然是制约和影响着下一道工序的质量。那既然是木已成舟、生米煮成熟饭了——终检不合格,就主要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并且是性质很恶劣的一种,因为他是明知故犯的,他既然明知道怎么干,还要干成这个***样子。那么就要好好的处罚他一次,让他感觉到痛,才行。这样,他才不会再瞎干了。
那么,只有甲方搞清楚了监理和施工的不同与角色定位,才能更好的利用好“监理”这张牌,也能更好的管理好自己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