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建筑业农民工进行职业化管理?

陈磊

【摘要】目前,建筑业领域用工量十分巨大,建筑行业的用工管理矛盾十分突出,在建筑行业要解决这些矛盾,需政府、建筑企业共同来完成。本文根据目前的农民工用工情况,探讨其弊病,提出解决措施,供工程管理相关人员参考借鉴。

关键词:农民工 职业化 管理

1 引言

随着我国基础建设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日益增多,而工程建设施工中普遍存在农民工用工困难,管理难,工资、劳动保险、工伤赔付等一系列保障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这是因为全行业农民工用工随意性大、工种管理困难、农民工素质差异及技术差异等因素造成,农民工多数以个体或以“包工头”为代表的小集体参与建筑工程,工资标准往往以口头表述为准,劳动保险成了“摆设”。因此,加强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化管理,是我国建筑市场用工规范的标志,是建筑业技术工人发展的必备条件,是体现解决农民工劳有所得、老有所养、工有保障的社会用工机制,是城乡统筹改革试点的新模式。

  2 现有农民工用工体制的弊端

目前,在重庆的进驻市场中,劳务用工均存在不同的问题,有些项目虽然用工均和建筑公司、劳务公司签订了用工合同,但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有用工合同,农民工谁叫随到,只谈工资多少,不谈其他任何问题,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和工资纠纷,就开始罢工、阻碍交通,一旦造成工伤事故,无人处理善后事宜,造成很多社会问题,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建筑公司、劳务公司用工制度存在的问题
2.1.1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有很多建设项目均存在资金缺口或在缺资的情况下采用房屋销售收入才能支付建筑工程款,一旦房屋销售下降,建筑工程款就无法保障;
2.1.2因市场原因,建设开发企业无新开发项目,部分房地产企业暂停新项目开发。因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应减少,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由于资金紧张,建设方缩减开支,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工期延长及支付农民工工资困难,企业压力增大;工程尾款回收难度增大,垫付农民工工资较多,形成周转困难;随着新《劳动法》的实施,企业用工成本增加,农民工工资浮动较大;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导致部分建筑公司拖欠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随着建设工程项目的减少,在工程项目不饱和的情况下,农民工的使用数量需求将会萎缩。
2.1.4、 劳务企业及农民工方面。由于建筑总承包企业长期形成的用工习惯,造成总包企业直接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的做法比较普遍,农民工工资以口头约定形式产生,没有任何保障,并且未上税。因此,给劳务分包企业带来了不良竞争,致使企业无项目可做,生死困难,更无能力吸纳农民工。此外,农民工普遍存在文化程度偏低,队伍组织涣散,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整体素质不高,接受新知识能力较慢,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较少,技术单一,能同时具有多项技能的较少;安全意识普遍较低,劳务企业需要用很长时间的培训才能上岗,大多数农民工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建筑业有效输出的“瓶颈”问题,从而也阻止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
2.1.5、 希望政府给予帮助和解决的问题。希望国家和政府在加大基础建设和扩大内需的时候,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在政策方面,一边扶持企业经营,一边切实规范农民工用工管理,调整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农民工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加强农民工素质教育,避免不良竞争,用法规和行业标准来指导其健康发展。
2.2以个体或以“包工头”为代表的小集体参与工程建设的问题。
从重庆建筑市场现状来看,随着城市基础建设的发展和政府民心工程的开展,重庆建筑市场十分繁荣:一方面,不少外地企业拿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到重庆办理分公司或项目部,靠给“包工头”为代表的小集体挂靠收取管理费过日子,工程承包后管理方法十分落后,往往以价格包干的形式考核,“包工头”为了拿到工程采用送你、高额垫资等不正当手段,造成很多社会问题。因此,拿着大企业牌子参与投标,实际上却是一伙松散包工头承揽工程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方面,包工头通过挂靠多家企业,明为公平投标,实为独家操作,哄抬工程造价,以达到高价中标目的,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从另一方面造成了建筑市场混乱。另外因其不用向社保部门交纳社会保险,挂靠施工队管理和技术资质低劣,不顾一切惟以中标为目的,在投标时恶性压价,造成守法经营企业无法正常参与竞争。从上述现象我们可以分析出,以个体或以“包工头”为代表的小集体参与工程建设的危害十分巨大。
    
2.3农民工素质差异及技术差异的问题
农民工的形成多数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和贫困地区人员组成,他们以村社同乡、亲戚关系、师徒关系等存在于建筑市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有很多技术工种靠相互交流,简单指导等方式传授,技术能力普遍较低,不懂得安全条例和安全防护措施,没有经过正规培训上岗,造成建筑质量整体较低和质量安全隐患,由于民工流动性太大,用人单位不愿意对民工进行教育培训,只管用人,特别是抢工阶段,利用高价心里抢人,造成农民工用工不固定,没用责任心;造成随时走随时结算拿钱,否则闹事、上访、阻碍交通等事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4 农民工工资、安全得不到保障
“农民工”在城镇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一只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工资被拖欠、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等问题普遍存在。农民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合法权益天然地来自宪法规定,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前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是多方面的,涉及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其中较为突出的、农民工较为关注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2.4.1、劳动报酬权被侵害。农民工为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和居民服务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他们的劳动报酬权常受到不法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资水平低下,增长缓慢。农民工工作单位集中在民营企业、建筑业、餐饮业等行业,工作的临时性较大,工作的技术要求较低,农民工的来源地又大多是内地经济较不发达的地区,为用人单位压低农民工工资提供便利条件。激烈的岗位竞争,加剧了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下,增长缓慢的现象。随意拖欠、克扣和拒发农民工工资现象还严重存在。
2.4.2、劳动时间长,休息休假权受到侵害。休息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的必要条件,我国《宪法》和《劳动法》都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主要表现有:一是超时现象严重。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来追求经济效益的现象,如以计件的形式结算工资,企业不付超时加班费。二是没有双休日和法定的节日、探亲假、年休假等法律规定的休息日。三是劳动条件差。劳动安全卫生得不到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广大的农民工进城后从事的是最重、最苦、最累、最危险的工作,劳动条件差,安全卫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其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安全隐患大,一些企业为了经济利益,采取的防护措施不力,有的企业甚至没有防护措施,严重威胁着农民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2.4.3、劳动合同不规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权遭到侵害。一些企业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或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有些集体合同草案未提交职代会通过,职工不知合同的内容,形同虚设;私营企业大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相当多数与农民工只是通过“口头协议”形成劳动关系。有些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在合同中规定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收取押金或保证金,或规定如果违反厂规或辞职就不给工资,或扣罚工资和押金、保证金等。

  3解决农民工用工体制的措施分析

3.1以建筑公司、劳务公司为用工主体
以建筑公司、劳务公司为用工主体,杜绝以个体或以“包工头”为代表的小集体参与工程建设,农民工参与工程建设,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名造册参与建设,按用工单位核定的工种、工资标准用工发放工资,禁止个体用工,地方相关建筑管理部门、劳动管理部门加大核查力度,对违反的用工单位实行重处,采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加强管理。
3.2 农民工实行培训上岗、企业登记注册制
农民工实行培训上岗,用工单位应对民工进行培训负责,聘请有资格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考核上岗,用人单位应建立用工档案,登记造册,发放准予上岗证明,由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备案,对凡未经培训上岗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资质等处罚,农民工离职、跳槽需经用工单位同意转出,原用人单位在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消案,农民工到新的用工单位后,由用人单位重新备案。通过对农民工培训上岗、用工备案、合法转移用工单位等手段,理顺有效劳动管理、合理用工制度,才能真正管理好建筑劳务市场。
3.3 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合同用工制度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115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农民工统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3.1完善劳务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劳务分包企业成立是为了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市场,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有利于预防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1、完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得劳务企业在交易时有章可循,行业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时有法可依;积极做好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用工宣传、引导,建立健全劳务分包配套管理机制,规范合同关系,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
2、在工程办理施工手续的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明细或与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合同。
3、对劳务企业的税收进行改革,工资部分以个人所得税为征收重点,劳务发票与工程款发票的税金结合,避免重复纳税的问题。
4、用工单位必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农民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同步办理,严格对用人单位进行行业管理。
5、农民工工资由用工单位按月核实发放,对克扣、拖欠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实行经济、行政处罚,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应吊销其经营权利。
6、明文禁止劳务垫资合同、垫资施工,对弄虚作假的施工单位、劳务单位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7、严禁使用个体劳务,加大建筑市场劳动人员检查制度,对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约束责任,有违反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已按责任大小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