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工程中的测量工作,你还不重视吗?

测量工作在一般房屋建筑施工中工作量不是很大,但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对施工起着指导性和控制性作用。若测量环节出问题,对施工质量、安全甚至使用会产生较大影响,后果一般较严重,甚至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本文针对一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有关测量工作的内容及监理工作应重视的问题作一概述,以期监理人员加强这方面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1.施工测量主要依据的规范、文件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城市测量规范》GJJ8-99;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T8-9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91;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物变形观测控制的通知》(云建规〔2002〕912号)。

2.施工控制测量工作
施工控制测量包括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
2.1向建设单位收集施工场地测量控制点成果。一般测量控制点成果应为规划部门提供的正式成果(由规划部门提供书面成果并盖章)。平面控制点应不少于二个,高程控制点最少一个。取得成果表后请规划部门及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地交接控制点,确认控制点未被移动和破坏过。
2.2检查控制点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与设计总平面图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采用的系统是否相同,系统不同时不能将控制点作为施工放线的依据。
2.3控制点距施工现场较远不便于施工放线时,应要求有关单位从已知控制点进行引测,在施工现场建立施工控制网。控制网的建立按《工程测量规范》及《城市测量规范》有关要求执行。
2.4监理人员应对施工控制点成果进行检查、复核。可采用复测或对控制点相对关系进行复核的办法进行。
2.5要求施工单位对控制点进行认真保护,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

3.施工放线
3.1从控制点放出设计提供坐标值的点位,确定各建筑物控制轴线。
3.2对拟建各建筑物之间、拟建各建筑物与场地周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相对关系进行测量,以检查放线成果是否正确。
3.3从高程控制点引测确定拟建各建筑物±0.000标高及室外地坪标高,并测量与场地周边道路等相对高差,以检查标高是否正确。
3.4测量场地外排水管沟接入口标高,检查其与拟建建筑物排污管最低点的高差及排水坡度。在确定排污管最低点时,应特别注意排污管与首层楼面梁的高度关系。

4.施工过程中的测量工作
4.1打桩时桩位控制:一般打桩前一次放下多个桩位,然后按一定顺序打桩,但由于挤土效应等影响,打桩过程中可能使此前所放的点位标志位移,因此在打每一棵桩之前应对其点位再进行复核。
由于挤土效应的影响,工程实际中常出现桩上浮及位移现象,从而影响桩承载力几施工。因此宜对打完的工程桩抽取部分对桩顶标高及位置进行监测,以掌握相关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打桩工作结束后,应要求上部结构施工单位对桩位进行复核,并与打桩单位履行交接手续。
4.2准确确定底层建筑物主要轴线位置,并在主要轴线交点设置稳定标志。
4.3测量竖向垂直度时,每隔3~5条轴线选取一条竖向控制轴线。各层均须由初始控制线向上投测,不应逐层向上投测。
对于高层建筑,层间垂直度测量偏差不应超过3㎜,建筑全高垂直度测量偏差不应超过3H∕10000(H为建筑总高度),且不应大于:
30m<H≤60m时,  ±10㎜;
60m<H≤90m时,  ±15㎜;
90m<H时,     ±20㎜。
4.4建筑楼层标高由首层±0.000标高控制。当建筑高度超过30m和50m时,应另设标高控制线。层间测量偏差不应超过±3㎜,建筑总高测量偏差不应超过3H∕10000(H为建筑总高度),且不应超过:
30m<H≤60m时,  ±10㎜;
60m<H≤90m时,  ±15㎜;
90m<H时,     ±20㎜。
5.变形观测

5.1基坑变形观测
5.1.1深基坑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应强调信息法施工,即随时掌握基坑的变形情况,以便对支护效果进行判断,必要时对支护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调整,甚至采取必要应急措施。为此,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单位应制定完整的变形观测方案。
5.1.2观测点布置
观测点应设在基坑周边以及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上,并设置稳固的标志。各观测点分别进行水平方向及垂直位移观测,以掌握基坑及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变形情况。
5.1.3根据规范要求确定观测方法、观测精度、观测仪器。
5.1.4观测周期
一般基坑开挖及支护过程中应至少每天观测一次,若出现变形异常或雨后应增加观测次数,以便随时掌握变形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基坑开挖及支护施工完成,进入基础及地下室施工阶段,根据变形稳定情况,可以适当加大观测间隔。
5.1.5应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确定基坑变形警戒值及允许值,超过警戒值及达到允许值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5.1.6变形观测控制点应设置于基坑变形影响范围以外,并应进行认真保护,防止遭到破坏。
5.1.7基坑变形观测应至基础及地下室施工完毕、土方回填完成为止。
5.2建筑物沉降观测
5.2.1根据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物变形观测控制的通知》(云建规〔2002〕912号)要求,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范围是:
不均匀及软弱地基或地基湿陷等级在Ⅱ级以上的;
地下水位下降或可能上升到基础部位的;
高度在24m以上的高层、超高层建筑物;
因地基形变使建筑物、构筑物产生裂缝或破损需要处理的;
Ⅰ类建筑物。
5.2.2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根据需要测定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2.3沉降观测点一般应设在以下位置: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邻近堆置重物、受振动基础及重型设备和动力设备基础等。
5.2.4沉降观测点应设置稳固,并妥善保护,防止在施工过程中遭到破坏。
5.2.5观测周期
一般建筑物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100﹪时各观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
如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集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建筑物完工后如沉降仍不稳定,应在使用阶段继续观测。
5.2.6沉降稳定的判断
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天,可认为已进入沉降稳定阶段。
5.2.7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要求,由于地基基础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值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必要时尚应控制平均沉降量。建筑物地基最终变形允许值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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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2. 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3.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4.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10 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当沉降观测结果超过以上允许值时,应与建设、设计、施工各方共同商量处理办法。
5.3根据要求需进行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基坑回弹观测、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建筑物主体倾斜观测、建筑物水平位移观测、裂缝观测、挠度观测时,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
6.针对施工测量的主要监理工作
6.1审查专业测量单位资质,审查施工单位测量人员岗位证书,审查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6.2 对控制网、变形观测等方案进行审查。
6.3对施工控制网的建立和控制点成果进行检查、复核。对控制点保护措施进行检查。
6.4对施工单位和测量单位的各种测量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对各种测量成果进行检查、复核、分析,随时了解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与各方商量处理措施。
7.应该指出的是,测量工作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现实工作中一般土建施工单位的测量人员往往专业技术能力不够,很多不能胜任等级控制测量和精度要求较高的变形观测工作。控制点精度不够,必然影响建筑施工放线和施工控制,建筑规模越大影响就越大;变形观测精度不够,就不能真实反映建筑、基坑等变形情况,不能及时发现工程存在的安全及质量隐患。因此对于等级控制测量和精度要求较高的变形观测工作,监理方应提请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测量单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