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关键词:建设工程 监理 分析 
  1.工程监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首先,我国按不同行业划分的建设监理行业较多,而且近几年来还不断有新的监理行业出现,每个行业之间设有壁垒,相互之间缺乏交流与合作,影响了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表现在持有一种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其他行业的监理工作,如目前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不能在建筑工程行业从事监理工作,电气工程监理工程师不能在电气工程以外的行业执业等。这种壁垒的存在,确实有各个不同行业的特殊性所要求,但大多数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性质内容都是相似的,仅仅由于工程项目属于不同的部门,就要求有不同行业资格的人来从事,这就阻碍了人才的流动,影响和制约了监理行业的发展。其次,监理公司承揽到的监理业务取费标准偏低,建设单位常常对监理方的权利予以限制,以至于监理公司派驻的监理部不能完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实施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工程监理行业市场不完备。工程监理企业是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经济组织,是监理人员的执业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工程监理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利,就要按照企业的运营方式来经营。企业的利润来自于其经营收人与支出成本之间的差额。监理企业具有追求更大利润的天然性,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就要增加收人、降低成本支出。增加收入的途径有两个:一是承揽到更多的监理业务;二是提高其监理费取费标准。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看,工程建设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会越来越多,因而监理业务也会很多,这就为监理企业承揽到更多的监理业务带来了契机,因而说监理企业有很好的发展空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监理企业想通过提高其监理费取费标准来实现其更大利润的目的很难实现。因而会转向降低监理费取费标准的办法,来取得更多的监理业务,这就会导致监理企业的恶性竞争,损害监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监理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程监理行为不规范。我国对工程监理企业实行的是资质管理制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反应了企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业务水平、社会信誉等方面,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也反映了工程监理企业的实力。从我国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管理制度来看,实行的是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制度。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高低是一个制约性指标。这就造成了监理企业对监理人员的需求大,而具有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数量相对较少的局面。 
  2.解决工程监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的对策 
  2.1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的行为 
  一是建设方的行为。建设方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人和决策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因而,建设方要切实贯彻执行项目法人制的要求,“抓大放小”,将应该下放的权力下放给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专注精力搞好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投资、外部协调等重要工作,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对于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要过多的干预,而是宏观上控制,因而就要从思想观念上进行转变,不要把自己放在绝对领导者的地位。 
  二是监理方的行为。监理方主要提供的是服务,我国目前建设工程监理的阶段范围主要在施工阶段。建设方委托施工阶段监理的目的是以监理机构的专业性人才为依托,发挥监理方的控制、管理、协调作用,使得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自承担工程建设的责任和义务,最终将建设工程建成投人使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方与建设单位是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公正独立地执行监理任务,就要被建设方委托赋予相应的权力,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给监理方赋予这一权限。但是,实际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建设单位常常对于监理方的权力给予限制,不相信监理方的能力。由于监理方与建设方的地位不平等,监理方常常屈从与建设方的意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能保持公正、公平的立场处理相关事务,造成了监理方在工程管理中公信力的下降,制约了监理行业的发展。 
  三是施工方的行为。施工单位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最主要的参与单位,承担了工程建设的最主要任务。但是,由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是一种合同关系,在目前的工程建设市场上,其地位很难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从施工合同签定以后,在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进度、工程变更等方面都要受建设单位的制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还必须遵照监理方的指示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 
  2.2提高建设工程监理费收费标准 
  对于工程监理费的计取,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一般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协商确定。正是由于这一不规范的条款,造成了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竞相通过压低监理费的恶意竞争,影响了工程建设市场的良性发展。首先是建设单位,在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监理业务时,常把监理费的高低作为选择监理单位的一项主要指标,暗示或要求监理单位压低监理费;其次是监理单位,为了谋求中标,在监理大纲中承诺,拟派出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数量充足、素质较高,拟采用的监理方案也较切实可行。可一旦中标后,由于其取费低,派出充足和素质较高的人员实施监理工作的费用得不偿失,因而会变更其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减少其他监理人员的数量,变更监理大纲中承诺的监理实施方案,以低价位成本费用提供低质量的服务,给工程建设造成影响。 
  2.3对现有的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我国对现有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进行的是考试、注册制度,要求相对较严格。存在问题是:由于按行业划分的类别较多,主持考试、注册的部门繁杂,各个部门分别按自己的行业特点强调自己的差异性,造成了人员流动障碍,并把自己主持考试的权力当作一种产业来经营,在实践中进一步强化行业间的差异,巩固自己的特权和维持自己的利益。因而,有必要探讨取消各个行业部门自己主持监理工程师考试的权力的可能,由目前比较权威的建设部统一主持考试,并注册管理消除监理工程师在不同行业部门流动的人为壁垒。其次,注册考试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尤其是针对拥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年长人员,一是要在考试中适当地减免部分考试科目;二是根据每人的身体状况,适当地延长注册的年龄限制。通过这项制度设计的调整,可以保证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老技术人员发挥余热,同时可以有效缓解目前市场上监理人员的紧缺程度。 
  3.结语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员在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检查与认定等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施工单位处于被监理的地位,对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必须遵照执行。在施工现场,对于工序质量合格与否,是否允许施工方进人下道工序等环节,必须经过施工单位“三检”合格后才能报请监理人员检查并确认。监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直接关系着施工方的利益,如何妥善地、公平公正地处理,除监理人员有精湛的专业技术外,还要由监理人员的本身职业道德来决定,面对权力与利益的抉择,监理人很可能会进行交易,损害工程的建设,在目前的制度规定条件下,进行制度设计的变革还在探讨,因而加强监理人员的执业道德就成为了一道防线。只有加强监理人员的执业道德建设,才能保证监理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维持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建设。 
  参考文献: 
  [1] 魏新江. 浅谈建设监理在工程招投标中的作用[J]. 建设监理, 1999. 
  [2] 曲春慧,周坚,陈海民.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探讨[J].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2005. 
  [3] 蔡自刚. 对监理招投标中几种常见违规现象的分析[J]. 工程与建设,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