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加强质量监管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实践经验,重点针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切实有效的发展对策,为类似研究工程提供借鉴意义。 

  检测机会的社会化、检测工作的市场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仍然存在改革困难、市场模式陈旧、监管缺失和内部机制不规范等问题,不仅影响到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质量水平,而且也给政府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带来诸多的不便。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体系,采取必要的对策解决好检测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确保建设工程的效益。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状 
 
  虽然通过资质就位工作,基本理顺和规范了我区检测队伍管理,但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将检测机构定位为中介机构,实行完全放开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在当前这个过渡时期,检测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多棘手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1 联管机制不完善,检测不合格材料的处理方式存在问题 
 
  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作为现场监理或工程质量监督的监控单位,狭隘地认为是将不合格的材料清出施工现场,把住施工现场关口。而不关心不合格材料如何处理,是经过流转用到了其他建设工程上去了,还是降低强度使用了,监管单位一概不问。在实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中,钢筋、塑料管材等都存在此类问题。在监管中,工商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联管机制。 
 
  1.2 施工单位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部分施工单位在招标时,过分压价投标,在中标后为了控制成本,不合理的节省材料、人力的使用,缩减常规的施工工序,无视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存在一定的利益联系,常常屈于甲方的压力,在处理质量问题时监理单位常常站在施工单位一方,导致一些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难以有效的解决,给建设工程留下了质量隐患。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检测市场中,检测单位担心出具“过多”的不合格报告,将会导致业务量急剧下降,影响效益,于是在实际的检测中不顾检测的公正性,一味地迎合客户的需求,又因为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的制度还不完善,导致检测不公正的现象在实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中普遍存在,成为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一大瓶颈。 
 
  1.3 综合监管存在缺失 
 
  目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检测行为,防止假报告的发生,定期重点对中介检测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积极查处。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市场的监管,明显力不从心,既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又缺乏足够的监管力量,更没有有力的监管手段;对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管严重滞后,既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更谈不上及时解决问题,形成非常被动的局面。表现在:对其所属检测机构、施工方和监理方的检测行为监管不够到位,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更不能及时处理问题。 
 
  1.4 内部运行尚待规范 
 
  资质就位后,各检测单位着力解决了人员素质、检测设备、检测质量等问题,普遍增强了质量意识,提高了检测能力和水平,检测工作质量整体水平是稳定的。然而,还存在下面一些问题。如,有的检测机构的质量监督体系运行很不通畅,监管制度形同虚设,管理评审有名无实;有的机构,在检测管理控制上比较混乱,在检测入口上没有严格执行样品处置、流转程序,在检测过程中对有的参数没有按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在检测出口上对报告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批签发。
 
特别是有的县(区)检测机构,在试验室设施和平面布局上显得不够紧凑合理,没有形成最基本的检测三大主导流程;在检测信息釆集上手工操作较多,计算机自动化较少,因而溯源和复现较差。
 
另外,有的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专业技术知识撑握不全面,其检测操作行为不够规范。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管理不到位,检测标准和受控文件未完全受控;检测过程中对有的参数没有严格按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在检测出口上对报告没有履行严格的审批签发手续;部分检测人员专业技术知识掌握不全面。 
 
  2 对策措施 
 
  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借鉴其他市区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下步我区检测监管的主要对策,要形成“宏观调控、信息监管、监督巡查、竞争有序、优胜劣汰”的监督机制,建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场、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现场”的监管模式,釆取信息网络高科技的监控手段,达到规范检测行为的目的。具体对策和措施是: 
 
  2.1 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身实力 
 
  随着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检测机构改革已经成为必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可概括为:检测机构社会化,即运用市场手段,有效地配置检测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检测业务市场化,即检测市场由封闭和垄断走向竞争和开放;检测管理法制化,即依照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来保证行业健康发展。
 
由于深化检测机构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因此只能循序渐进,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前要围绕改革的基本思路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积极稳妥的态度,突出做好准备工作。 
 
  (1)提高认识,更新观念 
 
  深化检测机构改革事关检测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其意义重大而深远。各级检测机构一定要明察改革的形势和要求,从思想上尽快摆脱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的桎梏,从认识上缩小改革要求与现实间的差距,以全新的观念,迎接检测机构改革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2)打破陈规,理顺体制 
 
  部令已经实施,检测机构社会化是深化检测机构改革的重要标志。从现在起,各级检测机构要在正视现行检测机制和体制的基础上,摒弃检测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陈规,紧紧扣住实现检测资源的优化和共享这个主题,重点从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上,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为应对检测机构社会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3)强化素质,增强实力 
 
  机构的社会化必将带来业务的市场化,最终是要靠自身实力求生存,靠自身信誉求发展。各级检测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保证软、硬件设施的有效投入,提高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和机构的公正性,实现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方位增强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综合实力,以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实力,迎接检测业务市场化的到来。 
 
  2.2 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职责 
 
  一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测市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在检测资质的管理、市场准入的登记、违法违规的查处方面加大力度进行监管;同时,依托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加强对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检测行为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检测行为的监督巡查,诚信行为的记录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
 
二是在市场运行上,将原来由施工方委托检测的方式,改为由建设方委托检测,监理方对检测样品真实性负责,质量监督站跟踪监督的新方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委托单位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专业类别的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也不得进行“同体检测”,即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试验室仅作为本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部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2.3 加强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一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凡对外承担检测服务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均须依法设立、独立从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统一使用新资质证书,旧的检测资质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并作废。对于新设立或新增检测项目的资质申报,各市州初审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职责,详细核验原件和有关复印资料并署名负责。 
 
  2.4 采取有效手段,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督促全市检测机构依据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尽快完成质量体系文件的改版和实施工作。通过新评审准则的贯彻执行,引导全市检测机构进一步完善质量体系,强化内部制度建设,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二是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2.5 加强信息管理,统一报告格式 
 
  一是建立健全检测机构档案管理制度。推广使用全市统一的检测委托合同(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格式。检测委托合同(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和工程项目分别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二是全市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含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实验室)应统一使用计算机出具检测报告,取消手工出具的检测报告。各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含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应统一使用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管理系统。
 
对混凝土、水泥、钢筋等主要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试验,应逐步实现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已经安装使用计算机自动采集系统的检测机构,可对原系统进行更新升级,但应符合全市统一报告管理系统的要求。所有检测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局域网以及通过互联网与当地市级信息管理系统控制中心连接的管理工作,确保网络正常连接,准确、及时地上传检测信息。
 
三是建立工程项目检测合同登记和检测结果上报制度。检测机构应将委托合同信息和检测结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所在地的质量监督站,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检测信息要在24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站报告。 
 
  2.6 规范检测行为,保障行业发展 
 
一是调整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使之与检测新资质标准相适应,也为检测市场提出合理的指导价格。
 
二是开展地方检测标准的编制工作,为各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编制对全市检测机构进行规范管理的地方标准,对检测机构的硬件设施、工作环境、业务流程、质保体系等做出具体的规定。
 
三是加强检测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检测机构从事检测管理、检测操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检测管理、检测操作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测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工作。各检测机构也应按照“精干主体、适度优化”的原则,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和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增强队伍实力,提高检测能力。 
 
  3 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对于政府部门加强质量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但现阶段检测的一些问题仍旧影响到质量检测的水平。因此,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测机构及其行为的日常监管,结合质量检测的现状,制定出一系列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逐步健全和规范检测行业各项管理制度,从而为建设工程的质量提供科学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何忠飞;陈兰兰.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建议[J].科技信息.2011年第36期 
  [2] 杨一清;陈娅婷.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3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