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8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合同履约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级。

第三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参加下一评价期的信用评价。在评价期内,监理工作实施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一般不纳入当期信用评价范围,只对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为副组长,公司各部门、指挥部及有关参建单位人员为组员的公司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公司安质部负责。

第五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评价期末,公司对监理企业不良行为的扣分情况进行汇总并考虑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得出评价期内的评价结果,分别于1月8日和7月8日前将评价期的评价结果书面通知被评价单位,并在公司办公网公示5天。无异议后,公司分别于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将每个信用评价期的评价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铁路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同时抄送铁路总公司建设管理部、铁路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南昌监督站。

第六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满分为300分,基础分为290分,最终得分为基础分减去不良行为扣分,再加上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以10分为限)。

第七条根据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对建设项目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进行考评,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评。达标考评是指监理企业上场后半年内对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包括体系建设、资源配置、设施保障和过程管理等方面,考评合格的,在当期信用评价中加5分(第一次考评为达标考评)。创优考评在项目实施阶段达标考评合格后每半年进行一次,以达标考评指标为基础,对达标考核合格的监理企业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管理绩效进行量化打分,对考评优秀的监理企业在当期信用评价中加10分。

对达标考评不合格或创优考评达不到优秀等级的监理企业不予加分。

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企业,监理项目标准化管理达标考评不得评为合格,创优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三章检查及不良行为认定

第八条监理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九条不良行为分一般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凡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出现重大违规行为等为重大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认定详见附件1,其中公布期限后标注“*”的为重大不良行为。

第十条公司将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公司对监理企业的检查分为集中检查和平时检查。集中检查由公司(指挥部)分管领导带队,安质部(室)牵头,公司(指挥部)有关部(室)及设计等单位参加,并接受南昌监督站的监督。每年3、5、9、11月由指挥部组织实施集中检查,6、12月由公司组织实施集中检查。

集中检查以外的检查为平时检查。平时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监理单位整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将严格按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86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及时公示。

对每次检查提出的问题(包括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被检单位都要认真进行问题分析,对标对规限期整改。公司(指挥部)将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铁路总公司监督机构在铁路项目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公司及监理企业。

第十三条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在对铁路项目进行各类检查时发现的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总公司监督总站会进行确认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结果会书面通知公司及监理企业。

第十四条国家有关部委在对公司铁路项目进行稽查、审计时发现的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总公司监督总站会进行确认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结果会书面通知公司及监理企业。

第十五条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和公司收到的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公司应在当天通过办公网对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记录的不良行为,在收到书面认定结果或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3日内进行记录并通过公司办公网公示。

公示情况同时书面通知被公示监理企业。公示期为5日。

第十六条公示期满且没有申诉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属于公司认定的不良行为,由公司组织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属于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由原认定单位组织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同一项不良行为不重复记录。

第十八条公司每季度首月前5日内将上季度的一般不良行为书面报送南昌监督站(报表格式见附件2)。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公司将立即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定后2日内报铁路总公司工程监督站;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按程序进行认定和报送。报送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内容、等级、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

第十九条对记有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人员和已有不良行为记录,在公布期限内被再次记录(公布期限将累加计算)的监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自公布之日起不得在公司铁路建设项目从事监理或其他工作,5日内离开现场监理机构。

第二十条监理企业和监理责任人在不良行为公布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公司将报告铁路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并纳入下一期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今后的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时,将严格审查拟上场监理人员名单,严禁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在公布期内参与项目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价为C级,不再参加铁路建设项目及公司的计分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附件3计算监理项目信用评价得分及评级分类,并在公司办公网上公示3日。公示期间允许被评价单位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按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86号)第四十三条要求,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激励约束考核。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所管辖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中,将严格按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要求对全路评价为A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给予投标加分。

全路评价为C级的监理企业,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2个月为其整改期。整改期内,公司不向评价为全路C级的监理企业发售铁路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应严格按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86号)要求实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公司信用评价工作举报电话:综合部0791-87088060,安质部0791-87088032;南昌质量监督站0791-87035541(传真)。

受理举报后,必须组织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同时抄送铁路总公司建设管理部和工程监督总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