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监理过程仅局限于施工阶段;监理所处的工作环境错综复杂,任务繁重,步履艰辛;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反映出监理工作的困难,并进一步阐述了解决现存问题的办法和对策,以利于我国监理行业迎接来自世界范围的挑战。
关键词:监理行业   现状   看法
建设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中的一个新兴行业从上世纪80年代起在我国应运而生,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由于这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国家有关行政制度、法律、法规虽相继出台,且国家已经明令强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体制,但个别人对监理行业还是没有充足的认识,从而导致目前的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总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也主观或客观地制约着建设监理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与开展,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对建设监理的发展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我们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践中,感到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发展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 当前监理工作的现象与问题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从一建立就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是一种没有形成社会化发展的监理模式,至今仍存在着以下误区:
1.1 监理过程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以及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监督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局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这就造成监理人员要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尤其是水利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战线较长,技术复杂、要求程度相对较高,影响因素相对也较多,很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2 监理所处的工作环境错综复杂,任务繁重,步履艰辛
      1)设计环境,目前监理所得到的设计图纸由于设计周期不够,其深度往往达不到精度要求,“错、漏、碰、缺”等现象比较严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频繁,有来自设计的,也有来自业主的,对于这些情况监理无权作主,导致工程完成后设计变更量很大。
2)业主环境,业主(建设单位)作为监理单位的委托人,通过监理合同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交给监理单位负责,以期用最小的投入求得最大的效益。由于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通常是由业主(建设单位)一家说了算,使得早期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很难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业主(建设单位)委托监理,有的认为是迫不得已,有的认为是“多此一举”,有的只是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或领取施工许可证,有的把监理仅仅当作是检查质量的工具,即使被授予了“四控制”的权力,在实际监理工作操作中也要领会业主的“意图”,看其脸色行事,常常受到他们的控制和左右。虽然目前这种情况已不多见,但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观念目前仍在影响着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这在规模较小的工程建设管理中显得尤为突出。在某些工程建设中,业主(建设单位)经常以自我为中心,无视行业规范的要求,以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代替国家有关法律条文,甚至用不成文的“地方惯例”来决定工程上的许多实际问题,使得承包商步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导致工程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工程效益明显下降,而监理单位却被推出来做造成不良后果的“替罪羊”。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对工程质量、对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都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出了问题找监理,有了利益避监理”。这其中有建设单位违反合同不为承包商解决(或不完全解决)问题管理造成的,有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将投资风险全盘转嫁给承包商,也有无视行业规范在工程量计量和工程量单价等方面的规定、随意动笔“打折”。这些非常有“个性”的行为,恰恰是造成监理单位无所适从的主要因素,也是导致工程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原因之一。
此外,业主的某些行为直接导致监理工作的混乱,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例如:(1)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建设方决定向承包方拨付工程款;(2)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要求按自己意见进行施工,如单方面要求施工方缩短原定工期赶工或指令承包商按自己意图改变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生效的施工顺序安排,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监理不得不花费很大精力收拾局面;(3)工程款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或业主方供应材料不能按时到场,且不执行导致工程进度受阻的相应合同条款,监理又得耗费大量精力去处理这类合同扯皮索赔纠纷;(4)工程随意被业主肢解分包,但大多数分包商又与总包单位签定合同,这也是现实的“行情”。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大多因费用问题与业主方有争议,但最终还是业主说了算,总包对分包管理形同虚设,甚至有些时候还起负作用,这无形中又给监理单位增加了相当繁重的负担。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去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监督与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3)施工环境,承包商是建设工程的直接生产者,它的工程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也是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主要对象之一。现在部分施工单位把监理看成是质检员,在质量检查方面完全依赖监理,如某一部位施工完成后,未进行自检自查,就叫监理去验收,自身的质检体系未能有效地运行。监理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工程验收程序。 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目前在某些地区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转让和二次分包这些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的现象,造成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严重脱节,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不清,出现事故后无法及时处理等不良后果。另外,承包商在中标后,没有及时按照承包合同中的承诺,设立工程项目部并配备相关人员,有的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没有或减少投入本应投入的生产设备,这些也是导致承包商对工程建设生产的管理混乱,许多施工方案根本无法实施,从而严重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有的施工单位自身素质不高,在施工过程中不予以应有的配合,不同程度地增加了监理工作的难度。承包商的上述行为,使得监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工程建设不能走上正常的轨道。
1.3 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现在,有一种说法,工程质量是靠监理把握的,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这种认识未免偏颇。监理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质量责任可以理解为,在设计阶段,由于设计造成质量问题的,设计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商的责任。因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必须向业主提供合格的质量产品,这需要“三方”端正思想意识。
2、解决现存问题的途径与对策初探
建设监理行业所出现的上述现象与问题是监理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如何看待,如何寻求正确的解决途径,如何制定相应的对策避免其再次发生,达到由乱到治的目的,从而保证并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正常健康发展。
2.1应提高建设领域各方,尤其是业主方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解与认识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使工程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会使建设各方对建设工程监理有一个全面、深入的理解认识,从而在实际行动上做到心甘情愿地委托有实力、信誉好的监理公司对工程建设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而不必再劳神费力组织另一套班子管理工程。要理顺建筑市场应先着重抓项目法人制的推广、落实,建立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
    2.2 监理企业自身建设问题
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适应国际监理企业的竞争,监理单位还应加强自身的建设。
2.2.1科技创新
监理作为智能性的管理行业,继续在陈旧的检查方式上停滞不前,是与现代社会科技飞速发展不一致的,必须与时俱进,在科技上不断创新,提高工程监理的服务水平,从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如运用新一代无损检测技术--超声波技术,可测定钢筋位置、钢筋直径、钢筋间距及钢筋砼强度等,有效、简便、快捷地提供科学、真实、有效的数据。
2.2.2以人为本
监理企业的竞争,其本质就是人才的竞争。要想留住人才、培养人才、集聚人才并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稳定的职业监理队伍,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对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二是重视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培养,三是提高监理人员待遇。要求监理既要有专业知识,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2.3强化廉洁自律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是监理行业的行为准则。监理企业不仅要提高人员业务素质,还要提高其政治素质,强化廉洁自律管理,使监理人员真正做到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
2.3 建设方主管人员资格准入制
    现阶段在建设领域中,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已经建立了资格认证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上岗。这一制度有效地提高了设计、施工和监理人员的从业素质,但对建设方从业人员的要求还是空白。应建立建设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这样,方可有效地提高建设方人员的综合水平,尽可能消除建设方工作的盲目性。
    2.4 建立业主付款保证担保制度
    保证担保,即保证担保人向权利人保证,如果被保证人无法完成其与权利人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承诺与义务,则由保证担保人代为履行,或付出其他形式的补偿。施工单位的履约保证担保即属于此种保证担保,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9年12月修订文本)中对业主付款均有明确的规定,但目前业主拖延付款现象大量存在,是否可以试行“业主付款保证担保制度”,其目的是保证业主根据合同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支付全部款项。这样,可有效保证监理付款核实签证工作有效、公正的运行。
    2.5 改善目前工程款支付方法
    为保证发挥监理方在工程建设中的应有作用,建议对工程款支付方式进行完善。对施工项目建设方必须设立专用帐户专门用于支付工程款。每次支付时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否则,银行可以拒绝支付。如果出现违规现象,对责任人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3、结束语 
    我国的监理制度是在吸取了发达国家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起来的。西方实施监理制度的前提是法制相对健全、生产力发达和市场经济发育较成熟,而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和法制建设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我国的建设监理事业目前存在的问题,恰恰是发展中必然遇到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从各方面给予关心和扶持。我国已加入WTO,要适时抓住机遇,迎接来自世界范围的挑战。国外的咨询和项目管理公司已经进入我国,面对强大的对手,我国建设监理业,如何解决现存的问题,更好地迎接挑战,就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建设监理事业任重道远,只有在社会有关各方的关心支持下,群策群力地排除各种障碍,才能得到长远有效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