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
 
关键词:法律 法规 存在问题 人员培训
 
法律、法规:
 
民事责任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委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规章都对监理的违约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分析监理行为的过错可能有哪些?为这些过错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行政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行政规章也都有类似的行政处罚规定。
  刑事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所谓的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监理的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类。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监理责任人员,要承担刑法的后果。
  监理单位现状存在的问题
  中国监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数量上有了很强的体现,但是在质量上却有着很大的差距。目前存在的监理单位中,真正有实力、有业绩、有信誉的监理单位只占不到,多的监理单位都达不到监理水平的要求。这一部分监理企业只所以能生存,和中国监理市场发展不规范是相关联的,是关系监理。即使那一部分的监理企业,也难以适应监理的全过程、全方位要求。造成这种情况的深层次原因就是建筑市场的发展不规范,制约了监理企业的发展,违背了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法则。
  造成中国现今监理业水平较低的原因同时也和监理业人员结构、人才培养等有关。实行监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来,我国监理队伍的相应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从整体素质而言,仍然还不能适应监理市场的需要。一方面现有的监理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是半路出家,是从不同的专业转换而来,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大专院校或其他下岗单位的转行或退休的监理人员,学历相差悬殊,有研究生,也有初中毕业,且文化水平偏低的占绝大多数,职称差别很大,有高级工程师,也有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
  监理与业主的关系,从理论讲,应该是委托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关系,并且不存在利益和厉害关系。但现在有很多监理公司与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存在着“姻亲”关系,此类监理项目机构类似或等同于建设单位的“工程部”。
  如何对监理单位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
  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宏观管理
  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给各地企业的流动、竞争带来了广阔的空间。但是外来企业的名不副实的进入,不但不会促进竞争,反而会影响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对外地企业的监管上,是准入等级制度,重点要核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执业注册人员是否一致,是强化对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省、部级控制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对监理上岗人员进行备案登记管理,规定在一个单位的最低执业期限、流动报备管理等,减少或避免过于频繁的流动,保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是建立、健全连带责任制。公司领导对总监,总监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一般监理人员,不仅要负管理上的连带责任,而且要负技术上的连带责任,提高业主和施工方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
  加强管理 严格验收
  监理是受项目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社会组织。无论从隶属关系还是从合同关系上监理都不应为施工单位承担质检工作。不能让施工企业的自检流于只作资料的形式。监理每次验收时,只要发现其不合格分项超出抽检允许量,就不要继续往下进行验收,要求其先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验收,监理除验收首次发现不合格项整改情况外,对所报验收段重新全面抽验。以此类推,直到抽验合格为止。这样可以避免施工单位只改正监理提出部位,而对其他部位不预检验及整改的弊病,从而督促其质检员认真验收。
  提高人员培训 落实旁站制度
  对执业人员的培训是及时、适时及做好施工图的熟悉、审阅工作监理单位在收到全套施工图纸后,监理公司要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阅图纸,领会设计意图,熟悉图纸细节,明确工程监理的关键部位,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编制分项工程、关键部位监理旁站规划及实施细则。在施工图审阅和监理时,要克服和消除“施工图是经过审查的”、只要“按图监理就可以”的思想。要领会、理解设计说明中“未尽事宜按有关规范、标准施工”的深层含义,要善于在“纸上谈兵”时,事前发现诸如楼梯梯段净高不足、楼梯平台净宽不足等违反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规范规定且影响使用功能等设计疏忽,并在工程施工、隐蔽前发现、协调处理。
  适时做好从业人员的不定期培训
  当今是新知识、新材料、新技术在各行业应用速度极快的时代,不断更新思想,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更新技术是各行各业生存发展的需要,不更新就意味着倒退,就意味着等待淘汰。当国家对建筑业有新的法规、政策出台时,当某种现象已经成为行业的通病或顽疾时,当某工程质量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影响极大时,当国家对建筑新材料的使用、推广应用新操作技术,对规范、图集作较大调整时,监理企业要适时对从业人员进行短期的强化培训,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从业人员要克服通过行业准入关就可万事大吉的思想,要及时、主动、尽快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拓宽知识面,掌握从业的基本技能。
  落实旁站制度 保证工程质量
  监理工作的重点要放在事前控制,这是监理职能的要求。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隐蔽、施工,监理人员要实行旁站、巡视或平行检查,不能等到即成事实,待施工质检报验后,才“秋后算帐”。因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一旦形成,轻则做返工处理,如钢筋尚未隐蔽,影响工期,重则违反强制性条文,留下工程质量隐患或永久缺陷。一旦出现需要采取事后补救的情况,虽然主要责任在施工方,但也从侧面反映了监理的业务水平、监理的深度、事前控制等方面能力的不足。所以,制定针对性强、符合所监工程特点的监理旁站计划,并在实际监理活动中予以落实,更好地体现监理企业综合水平和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良好素质。

结束语:
  当前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机制上需要探索、解决的制度的原因。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需要企业自身的重视,执业人员的努力,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协调、管理和支持,更需要全行业共同创造和谐的监理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