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建筑产品的质量、功能等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建筑材料的质量是控制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和决定因素,其质量的优劣不但直接影响到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也直接影响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者的经济回报。因此,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要求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进场使用前都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而且现场要按要求进行复检,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即遵循”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本人在施工现场工作多年,目睹了不少劣质、假冒建筑材料流入施工现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 存在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标准和试验规程中,对建筑材料试验的取样方法、取样频率、取样代表数量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取样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对建筑材料性能及各项试验方法和质量评定标准缺乏深入了解,有时施工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建筑材料取样时缺乏代表性,取样频率不足,代表数量不确切的现象经常出现。因此试验结果不能较全面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使某些本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因漏检而应用于工程中,给工程质量留下了隐患。本文仅就常用的几种建筑材料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例,简述如下。

  2.1 钢材

  (1)钢筋。《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l499-1998标准中第8.2、8.3条明确规定,热轧带肋钢筋组批规则应以“四同状态”(同一厂别、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每批重量≤60t为一验收批。而许多施工单位由于钢筋进货渠道多,使用的品种规格多,施工现场因场地所限,管理又较乱,不能以“四同状态’’进行组批。另外,取样时应在同一批不同捆上随机抽取2根,每根截取端部500mm后,截取2段,一段做拉伸;另一段做冷弯。而有的施工单位为了不浪费定尺的钢筋和方便起见,直接在一根上截取或从废料堆里寻找所需规格进行试验,因此缺乏代表性。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取样时用卷扬机将其拉直(标准方法应用轻质锤将其敲直),试验时其屈服强度不明显,极限强度偏高,伸长率降低,造成误判,影响了检验结果。

  (2)焊接试件:《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l8-2003第4.1.3条规定,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生产。实际上,有许多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时,忽视焊接前的准备工作,没有做可焊性试验;焊接试件取样未从成品中取,而是直接做模拟试件,有失真性。

  例如:2005年4月,在佳世客黄岛购物中心A区工程中,焊工在现场条件下焊接的HRB400直径32钢筋的闪光对焊,经试验3个试件抗拉强度不合格,后复试仍不合格,在工程现场及时改为熔槽帮条焊,保证了工程质量,消除了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隐患,提高了施工单位的形象。

  此外,不同焊接形式,每验收批数量不尽相同。但有些施工单位却一概而论。例如:某工程上有电弧焊、搭接焊及闪光对焊等多种焊接形式,每种送检的数量要求不一样,而施工单位为了节省试验费用或其他原因,只送检某一种焊接形式的焊接件进行试验,且不注明代表数量,取样缺乏代表性。严重违反了JGJl8-2003第5.1.7、5.1.8、5.3.1、5.4.1、5.5.1、及5.6.1条的规定。

  2.2 水泥

  (1)取样不具代表性。《水泥取样方法》GBl2573-1990中规定,施工现场取样,应以同一水泥厂、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为一个取样单位。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 不同部位取等量的样品,总量不少于12kg。而实际上有些施工单位的水泥因进货渠道不稳定,品种杂乱不一,为了节约试验费用、方便等,一次性提取某一品种半袋或整袋作为样品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试样失真。

  (2)安定性检验结果还未出来,现场已使用。水泥标准规定,水泥安定性检验必须合格,否则为废品,禁止使用。一般安定性检验需2-3天出具检验报告,,而有些施工单位为了抢工期,水泥运到施工现场立即使用,然后在取样送到法定检测单位进行试验。待安定性检验结果出具为不合格时,施工现场已浇筑混凝土或已组砌墙体,造成了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3)水泥未按所需环境要求进行堆放。

(4)出厂已超过3个月的水泥(快硬性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未及时进行复检,水泥受潮成团或结硬,强度受损,仍按原强度等级使用。

   (5)袋装或散装水泥未按要求严格进行计量的现象时有发生。袋装的水泥要袋袋称量或经常进行随机抽查重量,因为目前的袋装水泥重量负误差的偏多,且超差现象严重。例如:某工地发现所送水泥袋装较松散,随机抽查了几袋,袋上注明重量为5Okg+1kg,实测重量最少的仅为44kg。若按施工配合比进行施工,工程实体的混凝土构件或砖砌体砂浆强度则会直接受到影响,难以确保工程质量。

  2.3 砂子

  使用时未及时调整砂的含水率,送检以粗、中砂替代细砂,现场用砂取样失真。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1992规定,配制混凝土时宜优先采用中砂,若采用细砂时应及时调整检测单位出具的配合比。因施工现场所用的砂通常露天存放,其含水量随空气湿度变化而变化,要控制好单位用水量(因检测单位提供的是以骨料干燥状态为准的理论配合比,应根据施工现场砂的含水率情况及时调整为施工配合比,雨天时要采用快速炒干法测定砂的含水率及时扣除),同时要对现场细砂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严加控制,以免影响工程质量。

  2.4 石子

   碎石的颗粒级配不符合规范要求,泥块含量较多,未及时调整级配、冲洗泥块,直接使用。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1992中第3.0.1条规定,不宜使用单粒级配配制混凝土。如必须使用则应作技术分析,并应通过试验证明不会发生离析或影响混凝土质量。而实际上施工现场使用的石子虽不完全是单粒级配,但也不是较理想的连续级配。因我区的石子大部分为胶南、胶州产的山石,有许多已风化的针片状石子掺杂在碎石中,同时含有许多块状的黄泥,石子几乎均为不连续级配,所以送至工地时就习惯性的认为都是这样的,不再进行搭配、调整就使用了。

  2.5 砖

  现场所使用的砖与所送检的不一致。 砖因季节所致有时供不应求,许多外观质量;较差、尺寸不等、表面不平、缺棱掉角的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然后再购买一些质量好的砖掺合搭配着使用,而送检时有意挑一些质量好的进行检验。例如:某施工工地晚间进砖,所运砖车为自卸的,砖快用完时发现有较多的碎砖一段时间后该批砖所组砌的墙体出现了裂缝。后经分析查明,所用砖抗压强度较低,自卸时砖与砖互相碰撞影响质量,施工时用塔吊提篮吊砖至蓄水池里,片刻后提至所用场地使用,由于砖的润水根本不充分,使用后严重影响了砌体砂浆的和易性,使砖砌体砂浆强度不同程度的降低,造成墙体出现裂缝。另外,由于目前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厂家多,资质、设备、技术、人员、环境等都不过硬,造成生产的材料质量不稳定,所以用到工程上墙体出现裂缝的现象较为普遍。

3 预防措施和建议

  如果不能严格控制建筑材料的质量,势必造成工程中误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将不同程度的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出现坍塌,造成经济损失。为了消除建筑材料给施工带来的质量隐患,建议在严把建筑材料检验关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从源头上治理。目前由于建筑材料有时供不应求,一些生产设备简陋、技术力量薄弱的小厂,生产的产品质量极不稳定,劣质建筑材料乘机进入施工现场的现象时有发生。建议对建筑材料生产厂进行集中整治,关闭一批无资质、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小厂,切断劣质建筑材料的来源。

  (2)严把进货渠道。施工单位购买建筑材料时,应首选正规生产厂家的,直接购进,减少中转环节,并索要质量保证书及出厂产品检验报告。要提高产品质量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认识到劣质建筑材料的危害性,从思想上重视建筑材料质量关。

  (3)加强现场管理。凡进人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都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①必须按照所需的环境条件要求进行妥善保管、存放。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要做好防护、保管措施(如水泥防潮,钢筋防锈蚀、防油污等)。

  ②遵循“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所有进场的建筑材料都必须待检验结果为合格时,方可使用。

  ③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批划分,取样频率和数量应符合规范规定,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

  ④严格执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保证样品具有真实性。凡不符合“见证取样”的样品,检测单位拒绝检验,促使建筑材料处于受控状态。

  ⑤及时送至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

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销售劣质建筑材料的要严打重罚,理顺销售市场;加大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和制品进场的检查、抽查力度,对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施工单位责令停工整顿,给予重罚,并在建筑行业通报、质量媒体上爆光等,促使施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严把建筑材料进货渠道,严控施工工艺,提高工程质量。

  (4)加强施工现场有关人员的培训。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管理人员、取样人员、见证人员加强培训,使其熟悉建筑材料性能、验收批划分、取样、送样、保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强化验收质量意识。

  (5)加强检测单位的管理,强化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工程质量的前哨,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眼睛”。为此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检测单位要建立、健全样品的盲样收发和保管制度。

  ②检测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操作,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③要提高检测人员的政治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透明度,都能以“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工作态度,出具具有“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的检测报告。

  ④凡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要及时通知施工现场和有关单位,若是影响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应在24小时内向企业主管部门及当地质量监督站报告,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杜绝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使用到工程上。

4 结束语

  只有提高了建筑材料的质量,严把了建筑材料的检验关,工程质量才能有保证,才能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口号落到实处,建筑工程质量才能有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