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的目的是力求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建设项目。
    在预定的目标内实现建设项目是参与项目建设各方的共同任务,但是工程建设监理要达到的目的是“力求”,而不是“保证”实现项目目标。这是因为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不是承建商承包的工程的承保人或保证人。工程建设中的基本原则是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供应材料和设备谁负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包商作为建筑产品的卖方,应根据工程建设合同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费用和质量完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供应的承包任务,并承担承包风险。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技术服务性质的活动,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不直接进行设计、施工,不直接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因此,监理单位既不对这些工作负责,也不能保证这些工作的顺利完成。但是,由于监理的存在,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将更高,速度更快,质量更好,监理应该承担这方面的责任,也就是在监理合同中确定的职权范围内的责任。在实现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外部环境潜伏着各种风险,会带来各种干扰,而这些干扰和风险并非监理工程师完全能够驾驭,他们只能力争减少或避免这些干扰和风险的影响。这些风险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分担,监理单位不承担其专业以外的风险责任。
    监理单位虽然不能保证项目一定在预定目标内实现,但在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理行业组织的规范下,出于职业道德的约束,基于它的社会信誉和经营方面考虑,它们会竭尽全力为在预定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项目而努力。